各縣(區)人民政府,漢中經濟技術開發區、興漢新區、航空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事業單位:
《漢中市電力高質量發展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漢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6年3月16日
漢中市電力高質量發展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漢中經濟社會發展,加快綠色電力事業建設,維護供用電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構建具有漢中特色的新型電力系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和《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陜西省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電力規劃與建設、生產與運行、供應與使用、電力設施保護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電力事業發展堅持統籌規劃、安全高效、綠色低碳、適度超前原則,充分發揮資源優勢,鼓勵和支持可再生能源、清潔能源發展。
第四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電力發展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共同維護良好的電力協作、電力安全環境和秩序,提升電力供應能力。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以下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電力規劃與建設、生產與運行、交易與使用、電力設施保護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市、縣(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電力相關工作。
第六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電力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提高行政執法能力和執法效率。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電力發展納入國土空間規劃,配置或者預留相應的電力設施用地、架空電力線路走廊、陸上電纜通道、水上電纜橋等空間資源。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鐵路、公路、城市道路等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應當沿線預留電力線路走廊、電纜通道及電力線路鉆越、跨越通道。在城市規劃區采取地下敷設方式建設電力線路,需要采用溝道、管道的,由屬地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建設。
建設城鎮住宅小區和農村居住區應當規劃、預留配套的電力設施用地、架空電力線路走廊或者電纜通道,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占用。
第九條 電力項目在設計、建設及運行過程中應落實生態環境保護和秦嶺生態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并科學論證和評估地質災害風險。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優化電力建設項目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等審批流程,不得隨意擴大申請材料范圍,推行即報即辦全力提升審批服務效能。
第十一條 電力建設項目涉及征收土地、房屋或者占用耕地、林地、草地、濕地、自然保護地等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架空電力線路走廊桿、塔基礎占用的土地,不超出《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技術規程》所規定最小建設用地上圖圖斑面積的,無需辦理用地預審,按原地類管理。電力項目單位應當給予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一次性經濟補償。
第十二條 電力設施與公用工程、綠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中相互妨礙時,有關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協商,就遷移、采取防護措施和補償等有關問題協商一致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統籌推進電動汽車、電動自行車等電動交通工具充電設施規劃、建設、改造與運營維護。
新建居民住宅小區、公共建筑、公共停車場,應當同步建設充電設施或者預留安裝條件。
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區、公共建筑、公共停車場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增建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具備條件的,可以增建電動汽車等電動交通工具充電設施。
對于固定車位產權人或長期承租方安裝個人充電基礎設施的要求,物業管理方、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授權的管理單位)原則上應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十四條 電力企業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制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履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五條 各類電源項目、儲能項目、電網互聯項目等并網運行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級相關政策要求和程序規定。電網經營企業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供并網服務,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并網標準。
第十六條 電網運行實行統一調度、分級管理,電力企業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推動電源、電網、負荷、儲能協調互動。
電力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技術標準,設置電力設施安全警示標識,并做好維護工作,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因地制宜推動多種電源與新能源發電協同運營,有序發展多能互補項目。
電力領域新型經營主體應按照電網調度指令參與電網調峰、調壓和調頻,配合供電企業保障電網安全和可靠供電。
鼓勵電力領域新型經營主體通過自建、租賃、購買儲能設施或者購買儲能容量的方式,增強調峰上網能力,參與電力市場交易,促進消納利用。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和電力企業應當提升電力負荷預測能力,加強新型電力負荷管理,加強用戶用電監測,通過需求響應、有序用電等措施,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第十九條 在電力供需不平衡的情況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和供電企業可以通過電力需求響應機制,采用市場化手段引導用戶主動增加或者減少用電負荷。
第二十條 預測到電力供應不足,且通過提升發電出力、市場組織、應急調度、需求響應等措施仍不能保障電力供需平衡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采取有序用電的方式,依法依規控制部分用戶用電需求。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省級年度有序用電方案,明確本區域落實方案的具體用戶和具體負荷量。
為保障電力供需平衡,維護電網安全運行,電網調度機構可以按照限電序位表進行限電。
發生事故所需限電數量超出限電序位表容量時,電網調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級有關安全和應急管理的規定進行處置。
第二十二條 電力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的要求,做好信息安全相關工作,并定期開展檢測和評估。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攻擊、侵入、破壞電力工業控制系統和電力信息網絡,不得干擾信息網絡正常功能,不得竊取、泄露或者篡改電力企業和用戶網絡數據。
電力企業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將電力相關數據納入公共數據范圍,并按照規定予以共享、開放。
第二十三條 供電企業應當為電力市場主體提供公平的電網接入服務、輸配電服務、電費收付結算和市場清算服務,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標準收取輸配電費用。
第二十四條 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經營主體應當按照電力市場信息披露要求,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披露有關電力市場信息。任何經營主體不得違法獲取或者泄露未經授權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五條 供電企業應當優化電力公共服務,簡化用電接入流程,加強安全用電指導,保障電力用戶按照國家規定的電能質量和供電服務標準獲得供電服務。
第二十六條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核準的電價標準和經計量檢定機構依法認可的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計收電費。
用戶對用電計量裝置準確性有異議且不認可供電企業檢測結果的,可以委托計量檢定機構進行檢定。檢定合格的,檢定費用由用戶承擔;檢定不合格的,檢定費用由供電企業承擔,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退補電費。
第二十七條 供電企業在發電、供電系統運行正常的情況下不得中斷供電。
因供電設施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戶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戶。對特定用戶中斷供電不得影響其他用戶的正常用電,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危害公共安全。
引起中斷供電的原因消除后,供電企業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恢復供電。不能在二十四小時內恢復供電的,供電企業應當向用戶說明原因。
第二十八條 電力用戶對供電質量、電價執行、電費收取等有異議的,可以向供電企業查詢,供電企業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檢驗并反饋檢驗結果。
第二十九條 電力企業應當對其負有安全責任的電力設施定期檢修或者試驗,及時消除電力運行安全隱患和電能質量問題,確保安全平穩供電;發現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消除隱患,并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
第三十條 電力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以及安全責任范圍的分界點,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按照供用電雙方的約定確定。
電力用戶應當對其用電設施設備的安全負責,預防安全事故發生;發現用電設施設備危及人身安全或者電力運行安全的,應當立即檢修、停用。
第三十一條 重要電力用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多路電源、自備電源或者采取非電性質應急安全保護措施。
重要電力用戶按照規定應當配備多路電源、自備電源而未配備,應當采取非電性質應急安全保護措施而未采取的,該用戶因停電產生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供電企業發現重要電力用戶未采取應急安全保護措施或者存在其他用電安全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用戶并督促整改。用戶應當及時消除隱患,供電企業應當提供技術指導和協助;未消除安全隱患的,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重要電力用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用戶申請依據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十二條 商品交易市場、商業綜合體、商業辦公用房、產業園區等轉供電主體向工商業用戶轉供電的,不得違規收費。
第三十三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供配電設施,經業主大會決定可以移交給供電企業。
供配電設施依照前款規定移交給供電企業的,供電企業應當接收,并承擔維修、更新、養護責任。供配電設施移交給供電企業前,其維修、更新、養護責任由產權人承擔。
第三十四條 供電企業在抄表收費、電力設施巡查中發現用電信息異常、電力設施運行異常,可能因用戶用電行為或者用戶用電設施設備引發的,可以對用戶相關供用電設施設備及其運行狀況進行檢查并書面反饋檢查結果。
第三十五條 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對用戶用電設施設備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出具書面整改通知書,并督促用戶及時消除用電安全隱患。
第三十六條 發電設施、變電設施、電力線路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和電力交易場所的設施受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電力線路和電力通信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不得損毀、移動和破壞電力設施保護標志。
違法施工、炸(捕、釣)魚、放飛無人機(風箏)以及其他方式造成電力設施損害和人身觸電的,責任單位、個人應當依法依規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七條 電力設施保護范圍和電力線路保護區(含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和地下、水底電纜保護區,下同),依照《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禁止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種植影響電力線路安全的林木。因自然生長影響電力設施安全的,林木所有人、管理人應當予以修剪處理,未及時處理導致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電力企業可以先行對危及線路安全的樹木修剪或者砍伐,砍伐后應當通知樹木管理者或者所有者,并在三十日內告知相關部門。
第三十八條 在電力設施周圍進行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的,應當經縣級以上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確保電力設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進行。
通信、廣播電視、燃氣等線路管線設施與電力線路設施之間一般不得交叉跨越、搭掛。因路徑原因確需交叉跨越、搭掛的,后建方應當征得先建方同意,簽署書面協議,并采取安全措施,保證線路安全。
第三十九條 電力設施所有權人或者經營管理人應當定期對電力設施進行巡檢、維護,確保電力設施的安全運行。
電力設施所有權人或者經營管理人巡檢、維護、搶修電力設施需要利用相鄰不動產的,相鄰不動產權利人應當予以配合。巡檢、維護、搶修電力設施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不動產造成損害。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自然資源、林業等部門以及電力企業建立電力(密集線路)通道保護聯合防控和應急聯動指揮機制,將電力(密集線路)通道納入公共安全管理和防災減災救災體系。
電力企業應加強日常運維管理,提高防災減災能力,確保電力(密集線路)通道安全穩定運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