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臺區、南鄭區、勉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事業單位:
《漢中市長林地下水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漢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7月12日
漢中市長林地下水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有效應對漢中市長林地下水飲用水源地(以下簡稱長林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最大程度降低突發環境事件對長林水源地水質污染影響,提供操作性強的預防處置和善后措施,提高政府部門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明確政府各部門及相關縣(區)在本預案體系中的職能職責,形成精簡、統一、高效的應急救援處置機制,合理儲備和管理各類應急資源,規范長林水源地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各項工作,減輕突發環境事件給長林水源地帶來的危害程度,制定本應急預案。
1.2編制依據
1.2.1法律、法規和規章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5.01.01);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18.01.01);
(3)《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09.01);
(4)《地下水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8號);
(5)《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6)《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24〕5號);
(7)《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環境保護部令第16號);
(8)《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衛生計生委令第31號);
(9)《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環境保護部令17號);
(10)《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2號);
(11)《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4號);
(12)《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6號)。
1.2.2有關預案、標準規范和規范性文件
(1)《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國辦函〔2014〕119號);
(2)《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
(3)《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指南(試行)》(環辦〔2012〕50號);
(4)《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HJ941-2018);
(5)《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推薦方法》(環辦應急〔2018〕9號);
(6)《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規范化建設環境保護技術要求》(HJ773-2015);
(7)《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狀況評估技術規范》(HJ774-2015);
(8)《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技術規范》(HJ589-2021);
(9)《陜西省環境保護廳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工作的通知》(陜環發〔2012〕126號);
(10)《陜西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陜政辦函〔2015〕128號);
(11)《漢中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漢政辦函〔2020〕46號)。
1.3預案適用范圍
1.3.1預案適用的地域范圍
本預案適用的地域范圍為批復的水源地保護區范圍,即包括水源地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
(1)一級保護區:總面積為58.37公頃。
水源井1-1、1-2、1-3、2-3、3-1、3-2、3-3、4-1、4-2、4-3、5-1、5-2、5-3、6-1、6-2、6-3、11-3、12-1、12-2、12-3、S1、S2、S3、S4、S5、S6、S7、S8、S9、S10、S11、S12、S13、S14、S19、S21、S23、S25、S26、S37、S38、S39、S40、S41、S42、S43、S44、S45、S46、S47、S48、S49、S50、S55、S56、S57、S58、S59、S60以各水源井為中心,半徑49.55米的圓構成的區域;水源井2-1、2-2、7-1、7-2、7-3、8-1、8-2、8-3、11-1、11-2、S15、S16、S17、S18、S20、S22、S24、S27、S28、S29、S30、S31、S32、S33、S34、S35、S36、S51、S52、S53、S54以各水源井為中心,半徑36.58米的圓構成的區域。
(2)二級保護區:總面積為1656.77公頃,其中,水域保護面積為612.78公頃,陸域保護面積為1043.99公頃。
水域范圍:漢江河段長度為褒河入漢江口向上游9.4千米范圍的河道水域,寬度為整個河道范圍;褒河段長度為褒河入漢江口至上游5.9千米的河道水域,寬度為整個河道范圍,面積612.78公頃。
陸域范圍:東起褒河西岸河堤,西到老道寺鎮紀寨村西側,北至老道寺鎮侯寨村、陳寨村南側,南臨漢江南岸河堤,面積1043.99公頃。
(3)準保護區:總面積416.72公頃,其中,水域保護面積31.22公頃,陸域保護面積385.5公頃。
水域范圍:漢江河段二級保護區邊界向上游365.76米范圍的河道水域,寬度為整個河道范圍;褒河段二級保護區邊界向上游365.76米范圍的河道水域,寬度為整個河道范圍,面積31.22公頃。
陸域范圍:東起褒河西岸河堤,西到新街子鎮建國村東側,南至二級保護區北側邊界,北至老道寺鎮侯寨村、陳寨村北側,面積385.5公頃。
1.3.2預案適用的環境事件
本預案涉及的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發生在長林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于違法排污、生產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災害、人為破壞或恐怖襲擊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和其他突發環境事件等。
(1)由于自然災害的發生使得污染物進入水源地造成的水污染事件,或由于自然災害的原因使得水源地供水設施受到影響從而供水困難;
(2)其他意外事件造成的水污染事故,具體包括:生物性污染、化學性污染、城市污水管網滲漏污染及公路運輸污染等。
1.4預案銜接
本預案是《漢中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組成部分,是漢中市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體系之一,是為應對長林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而編制。
本預案與其他預案的銜接互動情況見圖1。

1.5工作原則
(1)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加強部門之間協同與合作,提高快速反應能力。針對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環境污染特點,實行分工負責,充分發揮部門專業優勢,使采取的措施與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圍和社會影響相適應,不斷提高整體應急處置能力。
(2)屬地為主,協調聯動。在屬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根據事件發生級別,實行分級管控,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和分級響應。加強部門之間協同與合作,建立和完善部門聯動機制。
(3)快速反應,科學處置。以最短時間、最快速度組織各方面力量進行突發環境事件的處置工作,同時確保應急處置措施科學有效,爭取有效控制污染擴大,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4)資源共享,保障有力。統籌應急資源,實行應急資源共享,強化人力、物力、財力保障,增強應急處理能力,規范業務操作,使應急管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發揮其應有的保障作用。
1.6事件分級
按照《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國辦函〔2014〕119號)中附件1要求,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分為以下四級:
1.6.1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萬人以上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并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大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國境影響的境內突發環境事件。
1.6.2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較大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1.6.3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鎮(街道)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小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1.6.4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群體影響的;
(5)Ⅳ、Ⅴ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廠區內或設施內局部輻射污染后果的;鈾礦冶、伴生礦超標排放,造成環境輻射污染后果的;
(6)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級別的。
上述分級標準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2應急組織體系
長林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組織體系包括應急指揮部和現場應急工作組。應急組織結構見圖2。
2.1應急指揮部
長林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應急指揮部)全面負責指揮、組織和協調長林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生態環境的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生態環境的副秘書長、市生態環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應急管理局,勉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擔任;成員由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公安局、市生態環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管理局、市氣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市石門水庫管理局、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等單位,以及漢臺區、南鄭區、勉縣等有關縣(區)負責同志組成。
長林水源地應急指揮部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負責組建,下設長林水源地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生態環境局,辦公室主任由市生態環境局局長兼任。總指揮、副總指揮和辦公室的責任單位、負責人、職責分工情況見附件1。
2.2現場應急工作組
應急指揮部下設7個現場應急工作組,分別為綜合協調組、應急處置組、應急監測組、應急供水保障組、應急物資保障組、輿情監控組和應急專家組。現場應急工作組組成、職責分工和主要負責人情況見附件2。
3應急響應
應急響應包括信息收集和研判、信息報告、事態研判、應急監測、污染源排查與處置、應急處置、輿情監測與信息發布、響應終止等工作內容。
3.1信息收集和研判
3.1.1信息收集
(1)市公安局可通過110、12122交通事故報警電話獲取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信息,也可通過群眾來電等途徑獲取突發環境事件信息。
(2)市生態環境局可通過群眾來電、水源地上游及周邊環境風險源異常排放信息通報等途徑獲取突發環境事件信息,也可通過長林水源地水質監測獲取水質異常信息。
(3)市城市管理局可通過供水廠水質檢測、供水設施巡檢等途徑獲取水質異常信息。
(4)市應急管理局可通過市應急指揮中心值班電話獲取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信息,也可通過群眾來電途徑獲取突發環境事件信息。
(5)市消防救援支隊可通過119消防報警獲取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信息,也可通過群眾來電等途徑獲取突發環境事件信息。
(6)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可通過水源地日常巡查、群眾來電、取水口水質在線監測和預警、水質感官狀況研判,獲取突發環境事件信息。
(7)長林水源地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之間通過建立信息收集與共享渠道,獲取突發環境事件信息。
3.1.2信息研判與會商
市生態環境局對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應急管理局等獲取的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第一時間召集成員單位進行分析研判水質變化趨勢和信息的真實性。若判斷可能對水源地水質造成影響,及時上報市政府。
3.2信息報告
3.2.1信息報告時限
按照《陜西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陜政辦函〔2015〕128號),初步認定為重大(Ⅱ級)或者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的,或對水源保護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響的,事件發生地的市級或者縣級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省生態環境廳報告。
3.2.2信息報告內容
按照不同的時間節點,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
(1)初報主要內容包括:長林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污染物和數量、監測結果、水源地受影響情況、事件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初步情況。
(2)續報應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突發環境事件有關的處置措施的進展情況。
(3)處理結果報告應在初報、續報的基礎上,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處置措施、過程和結果等詳細情況。
信息報告應采用傳真、網絡、郵寄或面呈等方式書面報告,情況緊急時,可通過電話報告,但應及時補充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應說明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單位、報告簽發人、聯系人及聯系電話等內容,并盡可能提供地圖、圖片以及有關的多媒體資料。
3.3事態研判
事故發生后,現場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按照水源地應急預案中列明的副總指揮、辦公室、成員單位名單,迅速組建參加應急指揮的現場應急工作組,跟蹤開展事態研判。
事態研判的結果,作為制定和動態調整應急響應有關方案、實施應急監測、污染源排查與處置和應急處置的重要基礎。
表1 長林水源地事態研判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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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類型 |
事態研判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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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源突發事件 |
污染物種類性質、泄漏量、泄漏位置及距離水源地取水口的距離。 2. 若污染物流入外環境,判斷污染物擴散至長林水源地的可能性及時間。 3. 備用水源地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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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源突發事件 |
污染物種類性質、泄漏量、泄漏位置及距離水源地取水口的距離。 污染物泄漏位置是否對水源地水源井構成威脅。 備用水源地情況。 |
3.4應急監測
應急監測組負責現場環境應急監測工作,組織對受影響區域地表水體、長林水源地水質開展應急監測工作。
(1)應急監測程序
事件處置初期,實施應急監測的部門應按照長林水源地應急指揮部命令,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制定監測方案、設置監測點位(斷面)、確定監測頻次、組織開展監測、形成監測報告,第一時間向應急指揮部報告監測結果和污染濃度變化態勢圖,并安排人員對突發環境事件監測情況進行全過程記錄。
事件處置中期,應根據事態發展及應急處置措施效果等情況,適時調整監測點位和監測頻次。
事件處置末期,應按照應急指揮部命令,停止應急監測,并向長林水源地應急指揮部提交應急監測總結報告。
(2)制定應急監測方案
應急監測方案應包括依據的技術規范、實施人員、布點原則、采樣頻次和注意事項、監測結果記錄和報告方式等。
當污染來源不明時,應先通過應急監測確定特征污染物成分,再進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處置。應急監測內容如下:
①監測范圍。應盡量涵蓋長林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范圍,包括事件可能影響區域和污染物本底濃度的監測區域。
②監測布點和頻次。以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點為中心或源頭,結合水文和氣象條件,在其擴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響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點,重點在事故影響區域內水源井處設置監測點位。應采取不同點位相同間隔時間(一般為1小時)同步采樣監測方式,動態監控污染帶移動過程。
針對固定源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或陸域進行加密跟蹤監測。
針對移動源、非點源突發環境事件,應對事發區域下游水域或陸域進行加密跟蹤監測。
(3)現場采樣。制定采樣計劃,準備采樣器材。采樣量應同時滿足快速監測、實驗室監測和留樣的需要。采樣頻次應考慮污染程度和現場水文條件,按照應急專家組的意見確定。
(4)監測項目。通過現場信息收集、信息研判、代表性樣品分析等途徑,確定主要污染物及監測項目。同時,監測項目還應考慮主要污染物在環境中可能產生的化學反應、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可同時開展土壤理化指標的監測,為后期損害評估提供基礎資料。
(5)分析方法。具備現場監測條件的監測項目,應盡量在現場監測。必要時,備份樣品送實驗室監(復)測,以確認現場定性或定量監測結果的準確性。
(6)監測結果與數據報告。應按照有關監測技術規范進行數據處理。監測結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報出。監測結果可采用電話、傳真、快報、簡報、監測報告等形式第一時間報告長林水源地應急指揮部。
(7)監測數據的質量保證。應急監測過程中的樣品采集、現場監測、實驗室監測、數據統計等環節,都應有質量控制措施,并對應急監測報告實行執行監測負責人、報告編制審核負責人、授權簽字人三級審核制度。
3.5污染源排查與處置
3.5.1明確排查對象
當水質監測發現異常、污染物來源不確定時,根據特征污染物種類、濃度變化、釋放總量、釋放路徑、釋放時間以及當時的水文和氣象條件,迅速組織開展污染源排查。
不同類型污染物的排查重點和對象如下:
(1)營養鹽類、細菌類污染:重點排查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工業企業、農田種植戶、居民點、醫療場所等,調查污水處理設施運行、農藥化肥施用、生活污染、醫療廢水處理及消毒設施的異常情況。
(2)農藥類污染:重點排查農藥類污染,調查由人為投毒造成的水質異常情況。
(3)石油類污染:重點排查加油站、運輸車輛、石油存貯的工業企業,調查企業和單位的異常情況。
(4)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重點排查危險廢物儲存單位、危化品倉庫和危化品運輸車輛等,調查上述企業和單位的異常情況。
3.5.2污染處置措施
應急處置組負責污染源的處置,處置措施主要采取切斷污染源、收集、圍堵、治理污染物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切斷(控制)污染源:對發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質泄漏的固定源突發環境事件,應盡快采取關閉、封堵、收集、轉移等措施,切斷污染源或泄漏源。對道路交通運輸過程中發生的流動源突發事件,可啟動路面系統的導流槽、應急池或緊急設置圍堰、閘壩等,對污染源進行圍堵并收集污染物。
治理污染物:根據應急專家組意見制定綜合治污方案,經現場應急指揮部確認后實施。一般采取水動力控制法、屏蔽法、被動收集法、地下水曝氣技術等物理修復方法,加藥法、電化學動力法等化學修復方法,抽出處理、滲透反應墻、監測自然衰減法等復合修復法來修復水質。不同的污染物治理可以根據地形地貌、水文地質等特點采取一種或多種方式,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污染物的削減工作。
3.6應急處置
3.6.1制定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由現場應急指揮部制定,現場處置要立足于徹底消除污染危害,避免遺留后患,依靠科技和專家力量,盡可能控制和縮小已排出污染物的擴散范圍,把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現場處置方案包括但不僅限于以下內容:應急監測、污染處理、物資調集、應急供水等。
(1)應急監測
應急監測組制定應急監測方案,開展應急現場監測工作,明確應急監測布點、監測頻次、監測項目以及分析方法等,監測布點時特別關注水源井、水廠進出水,及時將監測結果匯報到現場應急指揮部。
(2)污染處理
根據應急專家組意見制定綜合處置方案,經現場應急指揮部確認后實施。一般采取隔離、截獲、滲透等一種或多種方法處理地下水,開展污染土壤的清理與處置,力爭短時間內削減污染物濃度。
(3)物資調集
應急物資保障組負責制定應急物資保障方案,組織做好環境應急救援物資及臨時安置重要物資的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負責協調補償征用物資、應急救援和污染物處置等費用。
(4)應急供水
應急供水保障組負責制定應急供水保障方案;根據供水受影響的區域,督促相關城市供水企業切換應急備用水源,組織有關供水單位采取罐車送水、瓶裝水供應、臨時引水供水等緊急措施,保障居民用水安全。同時采取混凝、沉淀、過濾和消毒措施,或采取預氧化、活性炭吸附等有效應急處理措施,盡快恢復正常供水。
3.6.2開展現場處置
(1)本應急預案啟動后,應急處置組及應急監測組迅速趕赴現場鑒定、識別、核實造成污染的種類、性質、污染方式、危害程度及受影響范圍和邊界,上報應急指揮部判明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
(2)當個別水源井受污染造成感觀性狀或其他一般化學指標異常的一般性污染,經簡單處理后,在短時間內即可恢復正常,不會影響整體供水的污染事件,由應急處置組負責組織抽水洗井,應急監測組跟蹤監測,水質恢復后即可并網供水。
(3)當個別水源井受污染或其他不明原因影響造成水質指標異常偏高,不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要求,經抽水洗井不能消除影響時,立即停止該井供水,組織專家進行安全性評估或提出有效處理意見。
(4)當部分水源井受到污染或破壞,剩余水源井已不能滿足正常供水需求時,應立即上報應急指揮部,在首先滿足學校、醫院等重點用水單位用水的前提下,由應急供水保障組告知其它部分用戶,需采取限水措施。同時,由專家組積極商討采取有效處理或尋求應急水源,盡快恢復供水。
(5)當水源遭受來自以水源為傳播途徑的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蟲等生物性污染水源事件,由此可能導致腹瀉病、傷寒、霍亂、甲型肝炎等(腸道傳染病的)暴發流行;或來自劇毒、有毒、有害化學物品(如氰化物、砷、汞、六價鉻、亞硝酸鹽、農藥、氨氮、石油類、磷等)化學性污染水源事件,可能損害人體健康甚至危及生命,應急供水保障組采取消防車定點臨時供水。同時,若全面恢復供水需較長時期時,應考慮啟動應急水源或臨時供水管道。
(6)水源地內發生運輸危險化學藥品車輛交通事故,造成危化品泄漏,危及水源安全時,立即通知市公安局、市生態環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隊等部門,應急處置組采取圍堰、回收、中和等措施處理,同時關停相關水源井,消除隱患并進行安全評估后方可恢復供水。
3.7輿情監測與信息發布
現場應急指揮部在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應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信息,并針對輿情及時發布事件原因、影響區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眾應注意的防范措施、熱線電話等。
3.8響應終止
長林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得到控制,污染物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時,長林水源地應急指揮部根據應急監測結果、專家組意見分析研判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終止應急響應。
(1)進入長林水源保護區范圍的污染物已成功圍堵、攔截、導流、清運至水源保護區外,沒有向水源井擴散的風險,且水質監測結果穩定達標;
(2)長林水源地水質監測結果尚未穩定達標,但根據應急專家組建議可恢復正常取水。
4后期工作
4.1后期防控
長林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終止后,制定后期污染治理方案,對泄漏的污染物進行妥善處置,對事故場地及蔓延區域的污染物進行清理,防止次生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
4.2事件調查
根據有關規定開展事件調查,查明事件原因、性質,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處理建議。
4.3損害評估
根據有關規定及時組織開展污染損害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4.4善后處置
根據有關規定及時組織開展善后處置工作,制定損害賠償、風險源整改和污染場地修復等具體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
5應急保障
5.1通信與信息保障
供水單位應加強環境應急值守,確保值班電話暢通,發現異常情況及時上報。相關縣(區)及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信息共享。
5.2應急隊伍保障
供水單位要建立應急隊伍,提高應對突發環境事件處置能力,并定期組織開展應急隊伍培訓,儲備相應應急物資。相關縣(區)及有關部門加強各自轄區、行業領域應急隊伍建設,做好應急處置準備,確保在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時,能迅速控制污染,保障環境和供水安全。
5.3應急資源保障
應急物資保障組應配備必要的環境應急裝備和設備,加強應急物資儲備,鼓勵支持社會化應急物資儲備,保障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的生產和供給。
5.4經費保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統籌資金保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經費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供水單位保障長林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經費,包括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編制、演練、修訂、培訓等費用。
6附則
6.1名詞術語
(1)突發環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采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等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和輻射污染事件。
(2)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等因素,導致水源地風險物質進入水源地保護區或其上游的連接水體,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質超標,影響或可能影響飲用水供水單位正常取水,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采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
(3)環境應急:針對可能或已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以避免事件發生或減輕事件后果的狀態,也稱為緊急狀態;同時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
6.2預案演練和修訂
(1)預案演練
本預案實施后,由供水單位負責組織預案演練,演練內容主要包括通訊系統是否正常運作、信息報送流程是否暢通、各應急工作組配合是否協調、應急人員能力是否滿足需要等。
(2)預案修訂
本預案由供水單位負責日常管理,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及時對本預案進行修訂。
6.3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1.長林水源地應急指揮部職責一覽表
2.長林水源地現場應急工作組
附件1
長林水源地應急指揮部職責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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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指揮部 |
責任單位及負責人 |
應急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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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指揮 |
市政府分管生態環境副市長 |
(1)發生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時,現場進行指揮(或委托副總指揮)組織開展現場應急處置; (2)貫徹執行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應急指令; (3)按照應急啟動或終止條件,決定預案的啟動或終止; (4)研判突發環境事件發展態勢,組織制定并批準現場處置方案; (5)組織開展損害評估等后期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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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總指揮 |
市政府分管生態環境副秘書長 市生態環境局局長 市城市管理局局長 市應急管理局局長 勉縣人民政府縣長 |
(1)協助總指揮組織開展現場應急處置; (2)根據分工或總指揮安排,負責現場的具體指揮協調; (3)負責提出有關應急處置建議; (4)負責向場外人員通報有關應急信息; (5)負責協調現場與場外應急處置工作; (6)停止取水后,負責協調保障居民用水; (7)處置現場出現的緊急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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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
市生態環境局局長 勉縣人民政府分管副縣長 市城市管理局分管副局長 市應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長 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 |
(1)貫徹執行總指揮、副總指揮的各項指令和要求; (2)負責信息匯總上報,并與有關的外部應急部門、組織和機構進行聯絡; (3)負責調動應急人員、調配應急資源和聯絡外部應急組織或機構; (4)收集整理有關事件數據; (5)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向各有關應急處置機構和單位傳達長林水源地應急指揮部指令; (6)完成長林水源地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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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指揮部 |
責任單位及負責人 |
應急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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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員單位 |
市委宣傳部 |
負責對事故發生前后的信息發布、宣傳工作,處理與媒體報道、采訪、新聞發布會等相關事務,有效保障事故報道的可信性和真實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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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網信辦 |
負責網絡媒體輿論引導和網絡信息監控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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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
負責轉接110、12122平臺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及時通報信息;負責制定事故現場人員疏散和警戒方案,在屬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協同其他部門組織突發環境事件可能危及區域內的人員疏散撤離,對人員撤離區域進行治安管理,參與事故調查處理;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現場區域周邊道路的交通管理工作,禁止無關車輛進入危險區域,保障救援道路的暢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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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態環境局 |
負責承接突發環境事件報告;請示總指揮啟動應急預案;通知長林水源地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開展信息研判與會商;負責制定環境應急監測方案,組織開展事故現場環境應急監測,提出控制和消除污染的意見建議并進行跟蹤監測;監督指導污染物收集、處理,以及受污染和被破壞生態環境的恢復;參與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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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管理局 |
負責督導供水企業制定應急供水方案,指導供水企業啟動備用水源、深度處理等工作,負責組織供水車開展應急供水;負責市政供水水質監測;參與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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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運輸局 |
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現場公路的搶修保通工作;指定搶險應急運輸單位,負責監督搶險車輛的保養,負責組織事故現場搶險物資和搶險人員的運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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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 |
按照應急指揮部要求,利用水利工程進行污染源攔截、降污或調水稀釋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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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衛生健康委 |
負責制定醫療衛生救援方案,上報醫療衛生救援情況信息;確定救治醫院,指導救治醫院儲備相應的醫療器材和急救藥品;負責組織現場救護及轉運傷員;負責統計傷亡人員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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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指揮部 |
責任單位及負責人 |
應急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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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員單位 |
市應急管理局 |
負責配備必要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物資和器材,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隊伍;負責聯系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事故調查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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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氣象局 |
負責為事故現場提供風向、風速、溫度、氣壓、濕度、雨量等氣象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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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消防救援支隊 |
負責轉接119平臺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及時通報信息;負責事故現場撲滅火災,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質泄漏和有關設備容器的冷卻;事故得到控制后負責洗消工作;組織傷員的搜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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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石門水庫管理局 |
負責在緊急情況下增加石門原水供給量,保障石門水廠制水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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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 |
制定長林水廠供水應急處置方案;負責長林水廠日常巡查、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負責長林水廠日常所需環境應急物資的儲備、應急演練以及培訓;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積極配合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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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縣人民政府 |
牽頭負責組織勉縣轄區內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控制、應急救援、人員疏散、物資供應、資金保障、善后處理等工作;對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開展先期應急處置;負責轄區內應急設施日常維護保養,建立管理制度;負責制定應急救援物資供應保障方案,負責組織應急物資和應急器材的調配;負責應急期間疏散人員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供養、臨時救助工作;負責維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期間市場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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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鄭區人民政府 |
配合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控制、應急救援、人員疏散、物資供應、資金保障、善后處理等工作;配合應急設施日常維護保養,維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期間市場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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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臺區人民政府 |
配合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控制、應急救援、人員疏散、物資供應、資金保障、善后處理等工作;配合應急設施日常維護保養,維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期間市場秩序。 |
附件2
長林水源地現場應急工作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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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應急工作組 |
牽頭部門及責任人 |
配合部門及負責人 |
應急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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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協調組 |
分管生態環境副秘書長 |
勉縣人民政府分管副縣長 |
(1)貫徹執行總指揮、副總指揮的各項指令和要求; (2)負責信息匯總上報,并與有關的外部應急部門、組織和機構進行聯絡; (3)負責調動應急人員、調配應急資源和聯絡外部應急組織或機構; (4)收集整理有關事件數據; (5)負責指導、支持和督促廣播電視臺(站)發布相關信息; (6)負責信息報告、信息發布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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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鄭區人民政府分管副區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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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臺區人民政府分管副區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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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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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態環境局分管副局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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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管理局分管副局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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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運輸局分管副局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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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應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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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處置組 |
勉縣人民政府分管副縣長 |
南鄭區人民政府分管副區長 |
負責組織制定應急處置方案; 負責現場污染物消除、圍堵和削減,以及污染物收集、轉運和異地處置等工作; 負責事故車輛轉移、倒罐、交通秩序管控、應急設施管護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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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臺區人民政府分管副區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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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態環境局分管副局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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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管理局分管副局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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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運輸局分管副局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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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應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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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分管副支隊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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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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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監測組 |
市生態環境局分管副局長 |
市城市管理局分管副局長 |
(1)負責制定應急監測方案; (2)負責在污染帶上游、下游分別設置斷面進行應急監測; (3)負責應急期間的水源地、供水單位和管網末梢水的水質監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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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分管副局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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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衛生健康委分管副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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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供水保障組 |
市城市管理局分管副局長 |
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 |
(1)負責制定應急供水保障方案; (2)根據供水受影響的區域,督促相關城市供水企業切換應急備用水源、協調應急供水車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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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縣人民政府分管副縣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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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鄭區人民政府分管副區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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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臺區人民政府分管副區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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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分管副局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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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石門水庫管理局分管領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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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物資保障組 |
市應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長 |
勉縣人民政府分管副縣長 |
(1)負責制定應急物資保障方案; (2)組織做好環境應急救援物資及臨時安置重要物資的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 (3)負責協調補償征用物資、應急救援和污染物處置等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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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鄭區人民政府分管副區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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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臺區人民政府分管副區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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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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輿情監控組 |
市委宣傳部分管副部長 |
市委網信辦分管副主任 |
(1)負責網絡媒體輿論引導和網絡信息監控工作; (2)負責事故發生前后的信息發布、宣傳工作,處理與媒體報道、采訪、新聞發布會等相關事務,以保證事故報道的可信性和真實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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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態環境局分管副局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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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應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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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專家組 |
市生態環境局分管副局長 |
市應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長 |
參與指導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為現場應急處置提供技術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