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漢中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事業單位:
《漢中市人民政府駐外辦事機構(漢中市經濟合作局駐外分局)管理辦法》和《漢中市人民政府駐外辦事機構(漢中市經濟合作局駐外分局)目標責任考核獎懲辦法》已經市政府2020年第1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漢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9月18日
漢中市人民政府駐外辦事機構
(漢中市經濟合作局駐外分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市政府駐外辦事機構(市經濟合作局駐外分局)自身建設,優化職能職責,提升工作效能,更好地服務于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根據《市政府工作規則》《陜西省駐省會城市辦事機構管理暫行辦法》(陜清理規范辦字〔2016〕6號)和《中共漢中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設立漢中市經濟合作局駐外招商分局機構編制有關事項的通知》(漢編發〔2019〕40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駐外辦事處(聯絡處)是市政府派出的綜合性辦事服務機構,完成市政府賦予的職責,代表市政府與所在地各級機關、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進行聯絡,協調和處理涉及本市的有關事宜,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業務歸口市政府辦公室管理。
第三條 市經濟合作局駐外分局是依托市政府駐外辦事處(聯絡處)等機構,設立在經濟發達地區的招商窗口,統籌負責所在區域的投資促進、宣傳推介和項目洽談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業務歸口市經合局管理。在市政府駐西安、深圳辦事處和北京、上海聯絡處加掛市經合局駐西安分局、駐深圳分局、駐北京分局、駐上海分局牌子,與各辦事處(聯絡處)合署辦公。單獨設立市經合局駐成都分局,為市經合局派出機構。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政府駐北京聯絡處(市經合局駐北京分局)、市政府駐西安辦事處(市經合局駐西安分局)、市政府駐上海聯絡處(市經合局駐上海分局)、市政府駐深圳辦事處(市經合局駐深圳分局)和市經合局駐成都分局等駐外機構管理工作(以下統稱駐外機構)。
第二章 職責定位
第五條 駐外機構的工作職責:
(一)做好與駐地及鄰近地區各級黨政機關、商會協會、重點企業、意向客商和漢中籍人士的溝通聯絡、經濟協作和友好往來等工作;
(二)參加駐地有關會議、活動,代表市政府或市經合局前往駐地職能部門、社會組織、相關企業辦理公務、協調相關事宜;
(三)及時收集、整理和傳遞駐地經濟社會發展的政策、經驗、項目等信息,為市委、市政府提供信息咨詢和決策參考服務;
(四)積極開展宣傳推介工作,運用多種形式廣泛宣傳漢中投資優勢、重點產業、合作項目,促進對外交流合作;
(五)積極開展招商引資工作,廣泛收集和提供有效投資信息,主動對接洽談合作項目,適時介紹、組織客商來漢中進行投資考察;
(六)協助市政府、各縣區及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在駐地舉辦或參加各類投資促進活動;
(七)負責市委、市政府在駐地的公務、商務接待工作;
(八)負責維護本市前往駐地信訪秩序,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接訪工作;
(九)負責對本機構代管、使用的資產進行日常管理,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室、市經濟合作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六條 各駐外機構主要負責區域:
駐北京聯絡處(北京分局):主要負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吉林省、黑龍江省、遼寧省等京津冀區域,向北融入京津冀經濟圈。
駐上海聯絡處(上海分局):主要負責上海市、浙江省、江蘇省等長三角區域,向東融入海上絲綢之路。
駐深圳辦事處(深圳分局):主要負責廣東省和香港、澳門等粵港澳大灣區,向東融入海上絲綢之路。
駐西安辦事處(西安分局):主要負責陜西省、甘肅省等關天區域,向西融入新絲綢之路經濟帶。
駐成都分局:主要負責四川省、重慶市等成渝區域,向南融入長江經濟帶。
第三章 招商引資
第七條 駐外機構要以招商引資工作為主,積極在負責區域及相鄰省市開展招商引資工作。及時跟進線索、意向項目,協助做好我市在當地或周邊省市舉辦、參與的各類投資促進、經貿交流活動。主動聯系駐地及周邊省市的世界500強、中國500強、行業100強企業,以及央企、跨國公司駐華機構和各方客商,搜集整理投資意向和項目信息,對接洽談合作項目;加強與負責區域及周邊省市漢商和漢中籍知名人士、商會和行業協會、投資促進部門和單位的聯系溝通;主動向客商提供招商引資咨詢服務,適時介紹、組織有投資意向的企業、客商來漢中進行投資考察。有條件的駐外機構可組織開展小型定向招商活動,依靠活動平臺集中招商。
第八條 駐外機構要充分發揮對外宣傳推介作用,創新推介方式,大力宣傳漢中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重大合作項目、投資環境、優惠政策等招商信息,講好漢中故事,提高我市在外知名度、美譽度,吸引外地客商來漢投資興業、旅游度假,不斷擴大漢中在駐地影響力。加強漢中優質農產品、重要工業產品的推廣力度,服務本地企業開拓高端市場,提升市場占有份額。
第九條 市政府辦、市經合局要聯合組織人事部門建立學習交流制度,定期選派優秀年輕干部到駐外機構學習鍛煉,協助開展招商引資和宣傳推介工作。各駐外機構可根據工作需要與各縣區(園區)、漢中經濟開發區協商,采取聯合招商等方式選派招商專員到分局工作。所有學習鍛煉人員,接受駐外機構的統一管理,其行政關系、職級、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仍保留在原單位。
第十條 嚴格執行中央及省市有關公務、商務活動的各項規定,切實做好各類接待工作。
第四章 聯絡服務
第十一條 駐外機構要進一步發揮在服務領導決策、服務漢中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認真做好市領導和漢中有關團組及人員到駐地辦理公務的聯絡和接待服務工作,為全市各級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開展工作提供優質服務。要多形式、多途徑為促進漢中發展做好服務。
第十二條 市政府駐北京聯絡處(市經合局駐北京分局)要發揮地處首都的優勢,緊密聯系中央新政策、新動向,加強與國家部委和北京市的對接,為我市領導赴京爭跑項目、匯報工作做好前期準備;要做好中央和北京重要的政務、經濟、科技等方面信息的收集、整理、調研工作,為市委、市政府決策提供服務;利用首都文化資源聚集優勢,主動與國內外知名人士聯系對接,發揮名人效應,廣泛宣傳漢中,持續擴大我市對外影響力。
第十三條 市政府駐西安辦事處(市經合局駐西安分局)要緊盯省委、省政府重點工作,為市委、市政府領導提供有針對性、有深度、有前瞻性的信息及建議,為漢中融入大西安發揮橋梁紐帶作用。
第十四條 市政府駐深圳辦事處(市經合局駐深圳分局)、市政府駐上海聯絡處(市經合局駐上海分局)和市經合局駐成都分局要加強與駐地的交流合作,為漢中引進資金、技術、人才和先進管理經驗牽線搭橋;要負責建立高效經濟協作網絡,利用駐地的經濟、金融、貿易等區位優勢,促進區域之間的交流與合作,為招商引資等工作提供咨詢、協調和跟蹤服務;要及時收集當地在發展經濟、改善民生等方面先進經驗,為漢中加快發展提供借鑒。
第五章 內部管理
第十五條 駐外機構實行主任(局長)負責制。主任(局長)負責全面工作,遇有重大事項和重要問題,應集體研究后,根據工作性質報市政府辦公室或市經合局審批。
第十六條 落實請示報告制度。駐外機構負責人要定期向市政府領導、市政府秘書長和市經合局主要領導匯報工作。遇重大問題或重要情況,必須及時請示報告,經批準后方可實施,嚴禁瞞報、漏報和越級越權行事。
第十七條 落實請銷假制度。駐外機構主要負責人工作日內因私離開負責區域,應事前按管理權限向市政府辦公室和市經合局書面報告請假,回崗后應及時銷假。嚴禁未履行請假手續私自外出和超假不歸。
第十八條 實行目標責任考核制度。由市經合局會同市政府辦公室制定考核獎懲辦法并組織實施,每年向各駐外機構分別下達年度目標任務,簽訂《年度目標責任書》,納入目標責任考核,采取日常工作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的方式,年底根據考核情況對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進行獎懲。
第十九條 由市政府辦公室和市經合局共同負責,每年召開一次駐外機構座談會,年底召開駐外機構負責人述職述廉會議,及時總結工作,交流經驗,通報情況,研究有關問題。駐外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需要參加全市性重要會議和活動。
第二十條 駐外機構要加強黨建和黨風廉政工作,建立學習、辦公會議、文書管理、保密、人事管理、財務管理、黨風廉政、考勤、獎懲等制度和工作人員守則,并嚴格執行,使工作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
第二十一條 駐外機構縣級干部任免和管理,按市委組織部有關規定執行。科級以下(含科級)干部任免,根據干部管理權限,由市政府辦公室或市經合局按有關規定辦理。工作人員的日常管理由各駐外機構負責。
第六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二條 駐外機構經費由工作保障經費和招商專項經費構成。工作保障經費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機構運行基本需求,結合駐地城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服務價格,合理申報預算,由市財政局核定;招商專項經費由市經合局根據上一年度考核結果提出建議,市財政局核定,采取以獎代補的方式,合理拉開檔次,每年專項經費可根據實際情況分年度做出調整。各項經費由市財政統一納入預算并劃撥到各駐外機構。
第二十三條 駐外機構工作人員工資待遇在執行現有標準的基礎上,津補貼(績效工資)待遇根據個人身份,按照目前漢中市人員工資中津補貼(績效工資)標準的50%加駐地公務人員工資中津補貼(績效工資)標準的50%計算,依程序審批后執行。
第二十四條 駐外機構可根據年度考核等次,參照漢中市市級機關年度目標責任考核標準對分局工作人員進行獎勵,獎勵資金由各分局從招商專項經費中列支。
第二十五條 駐外機構應嚴格執行中省市有關財務管理制度和公務支出管理辦法,規范收入和經費支出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六條 駐外機構要保證必要的工作用房、宣傳推介窗口、業務用車等辦公條件。按照市財政部門相關規定,結合實際,申請并組織實施工作用房、宣傳推介窗口租賃(含維修、物管等)、業務用車配備和更新、后勤服務保障等工作,經費管理按照市財政部門預算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駐外機構要加強會計核算,規范編制財務報告,確保會計核算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對駐外機構預算執行情況納入全市部門預算執行全覆蓋審計計劃(對成都分局納入對市經合局年度預算延伸審計)。
第七章 國有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 駐外機構資產屬市政府所有,由各駐外機構負責日常管理使用。駐外機構要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建立詳細的固定資產臺帳,按照資產信息管理要求,納入省級資產信息系統平臺,實施信息化管理,切實提高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保障國有資產安全完整。
第二十九條 駐外機構資產配置,應按照有關標準和程序報批。凡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應按照規定實施政府采購。
第三十條 駐外機構資產處置應按規定報批,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處置,未經市政府授權不得將國有資產用于對外投資、抵押和對外擔保。資產處置嚴格按照《漢中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漢政發〔2015〕35號)要求執行。
第三十一條 駐外機構對外出租、出借所管理、使用的資產,須經市政府批準并報市級有關資產管理部門備案,所得收入按規定上繳市級財政,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十二條 駐外機構一律實行公寓化管理,干部職工退休、離職后半年內應交回原住房。逾期不交的應按約定的處罰規則和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辦公室、市經合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從2020年1月1日起實行。原《漢中市人民政府駐外辦事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漢中市人民政府駐外辦事機構
(漢中市經濟合作局駐外分局)目標責任
考核獎懲辦法
根據《漢中市人民政府駐外辦事機構(漢中市經濟合作局駐外分局)管理辦法》《漢中市招商引資工作考核獎懲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考核對象
第一條 考核對象為市政府駐北京聯絡處(市經合局駐北京分局)、市政府駐西安辦事處(市經合局駐西安分局)、市政府駐上海聯絡處(市經合局駐上海分局)、市政府駐深圳辦事處(市經合局駐深圳分局)和市經合局駐成都分局。
第二章 指標設置及分值
第二條 考核指標由招商引資、聯絡協調和專項工作三部分組成。招商引資指標由市委、市政府每年年初下達,簽訂目標責任書,納入全市招商引資目標責任考核體系;聯絡協調和專項工作任務由市政府辦、經合局根據管理權限分別下達。
第三條 指標設置突出招商引資和宣傳推介。
(一)招商引資(60分)
1. 提供招商引資線索項目信息。
2. 邀請重點客商來漢對接考察。
3. 組織和參與投資促進活動。
4. 促進招商引資項目簽約。
5. 運用多種形式廣泛宣傳漢中投資優勢、重點產業、合作項目,促進對外交流合作。
6. 招商信息報送,日常工作配合及資料報送等平時工作。
(二)聯絡協調(20分)
1. 與駐地及鄰近地區各級黨政機關、商會協會、重點企業、意向客商和漢中籍人士的溝通聯絡、經濟協作和友好往來等。
2. 及時收集、整理和傳遞駐地經濟社會發展的政策、經驗、項目等信息,為市委、市政府和市經合局提供信息咨詢和決策參考服務。
3. 做好市委、市政府在駐地的公務、商務接待工作。
4. 維護本市前往駐地信訪秩序,協助信訪局做好接訪工作。
(三)專項指標(20分)
黨建、黨風廉政、意識形態和法治建設等。
根據工作導向和需要,考核指標和分值可做適當調整,可合理設置加分指標、減分指標。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四條 考核工作由市招商引資考核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協調,市經合局會同市政府辦組織實施。招商引資指標由市經合局負責考核,聯絡協調、專項指標由市政府辦負責考核(其中市經合局駐成都分局專項指標由市經合局負責考核)。
第五條 實行百分制量化考核,季度考評通報、年終考核。
第六條 各駐外機構每季度最后一個月20日前向市政府辦、市經合局報送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經核實后以市政府辦文件進行通報。
第七條 年終考核時,各駐外機構應對照年初下達的目標任務,逐一填寫上報任務完成情況,并提供準確詳實,具有說服力的印證資料。
第四章 考核獎懲
第八條 根據年度考核結果,將各駐外機構納入全市招商引資有關表彰獎勵范圍,對考核成績優秀的予以表彰獎勵。
第九條 采取以獎代補的方式,考核結果與招商引資專項經費獎補掛鉤。全面完成招商引資任務且年度考核結果為優秀的,獎補招商引資專項經費40萬元;全面完成招商引資任務且年度考核結果為良好的,獎補招商引資專項經費30萬元。對重大招商活動、重要招商項目等可根據實際專項予以經費獎補。獎補資金可根據需要分批次撥款。
第十條 各駐外機構可根據年度工作目標責任考核結果,參照漢中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年度考核獎勵標準,對工作人員實行績效獎勵,獎勵經費由市財政列支。
第十一條 各駐外機構未完成當年目標任務的,該單位負責人當年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2020年度的駐外機構專項經費、工作人員績效獎勵,依據2019年度考核結果兌現。
第十三條 由市政府辦、市經合局負責,依據本《辦法》制定《漢中市人民政府駐外辦事機構(漢中市經濟合作局駐外分局)目標責任考核實施細則》,進一步細化考核指標、分值和考核辦法。
第十四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政府辦、市經合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