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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事項名稱 |
事項依據 |
檢查標準 |
年度檢查頻次 |
是否涉企檢查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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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對煙草制品固定資產投資行為的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十三條;《國務院關于發(fā)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的通知》(國發(fā)﹝2016)72號);《產業(yè)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4年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7號) |
是否符合煙草制品生產企業(yè)擴大生產能力審批相關規(guī)定,包括是否存在未依法取得項目審批文件或履行備案程序而擅自開工建設、是否存在未按照項目審批文件或企業(yè)備案報告進行建設等情形。 |
1、對生產批發(fā)企業(yè):煙草專賣執(zhí)法檢查6次。 2、對零售企業(yè):無違法違規(guī)行為、信用狀況良好的守信經營主體,1次;存在輕微違法行為、信用狀況一般的經營主體,2次;存在一般違法行為、信用狀況較差的經營主體,4次;存在嚴重違法行為、信用狀況差的經營主體,6次。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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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對煙葉收購的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九條、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四十四條 |
1.是否存在無經營權或者未經批準收購煙葉的行為。 2.是否存在超計劃或者從無計劃的地區(qū)收購煙葉的行為。 3.是否存在不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收購標準,擅自提級提價或者壓級壓價收購煙葉的行為。 4.是否存在超經營范圍或者跨地區(qū)收購煙葉的行為。 5.其他擅自收購煙葉的行為。 |
1、對生產批發(fā)企業(yè):煙草專賣執(zhí)法檢查6次。 2、對零售企業(yè):無違法違規(guī)行為、信用狀況良好的守信經營主體,1次;存在輕微違法行為、信用狀況一般的經營主體,2次;存在一般違法行為、信用狀況較差的經營主體,4次;存在嚴重違法行為、信用狀況差的經營主體,6次。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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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對運輸煙草專賣品的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yè)和信息化部令第36號)第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
1.是否依法辦理煙草專賣品準運證。 2.煙草專賣品準運證是否隨貨同行。 3.是否重復使用煙草專賣品準運證。 4.是否存在證貨不符,超出或者少于煙草專賣品準運證規(guī)定數量、品種或者規(guī)格的情形。 5.是否使用過期、涂改、復印、傳真、偽造、變造的煙草專賣品準運證。 6.是否利用隱瞞、欺騙等手段取得煙草專賣品準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 7.是否存在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又無法提供在當地購買煙草專賣品的有效證明的行為。 8.是否存在承運人為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承運煙草專賣品的情形。 9.是否存在持有煙草專賣品準運證但實際改變到貨地點的行為。 10.運輸煙葉、復烤煙葉、卷煙過程中鑒章的購銷合同原件(出口合同除外)是否隨貨同行。 11.是否存在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的其他行為。 |
1、對生產批發(fā)企業(yè):煙草專賣執(zhí)法檢查6次。 2、對零售企業(yè):無違法違規(guī)行為、信用狀況良好的守信經營主體,1次;存在輕微違法行為、信用狀況一般的經營主體,2次;存在一般違法行為、信用狀況較差的經營主體,4次;存在嚴重違法行為、信用狀況差的經營主體,6次。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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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對超限量郵寄、異地攜帶煙葉、煙草制品的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 |
1.是否存在超限量郵寄煙葉的行為。 2.是否存在超限量郵寄煙草制品的行為。 3.是否存在超限量異地攜帶煙葉的行為。 4.是否存在超限量異地攜帶煙草制品的行為。 |
1、對生產批發(fā)企業(yè):煙草專賣執(zhí)法檢查6次。 2、對零售企業(yè):無違法違規(guī)行為、信用狀況良好的守信經營主體,1次;存在輕微違法行為、信用狀況一般的經營主體,2次;存在一般違法行為、信用狀況較差的經營主體,4次;存在嚴重違法行為、信用狀況差的經營主體,6次。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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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對無煙草專賣許可證從事煙草專賣品生產經營業(yè)務的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yè)和信息化部令第37號)第四十三條 |
1.是否存在未領取煙草專賣生產企業(yè)許可證從事煙草專賣品生產業(yè)務的行為。 2.是否存在未領取煙草專賣批發(fā)企業(yè)許可證從事煙草專賣品批發(fā)業(yè)務的行為。 3.是否存在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yè)務的行為。 4.是否存在使用非法轉讓的許可證的行為。 5.是否存在依法應當重新申領許可證但是未重新申領的情形。 |
1、對生產批發(fā)企業(yè):煙草專賣執(zhí)法檢查6次。 2、對零售企業(yè):無違法違規(guī)行為、信用狀況良好的守信經營主體,1次;存在輕微違法行為、信用狀況一般的經營主體,2次;存在一般違法行為、信用狀況較差的經營主體,4次;存在嚴重違法行為、信用狀況差的經營主體,6次。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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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對持證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的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四條;《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四條第八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 |
1.煙草專賣批發(fā)企業(yè)是否在許可證規(guī)定的經營范圍和地域范圍從事煙草制品批發(fā)業(yè)務,是否存在擅自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從事煙草制品批發(fā)業(yè)務的行為。 2.煙草專賣零售企業(yè)或者個人是否在當地的煙草專賣批發(fā)企業(yè)進貨,并接受煙草專賣許可證發(fā)證機關的監(jiān)督管理。 3.煙草專賣生產企業(yè)和煙草專賣批發(fā)企業(yè)是否存在向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煙草制品的行為。 4.煙草專賣批發(fā)企業(yè)和煙草制品生產企業(yè)是否存在未按規(guī)定從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yè)許可證的企業(yè)購買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和煙草專用機械的行為。 5.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的生產企業(yè)是否存在將產品銷售給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yè)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 6.持有煙草專賣批發(fā)企業(yè)許可證的企業(yè),是否存在擅自將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出售給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yè)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fā)企業(yè)許可證的企業(yè)的行為。 7.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yè)許可證的企業(yè),是否存在為無煙草專賣許可證的企業(yè)或者個人提供煙草專賣品加工服務的行為。 8.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企業(yè),是否存在向無煙草專賣許可證的企業(yè)或者個人提供殘次煙葉或者廢棄的煙葉、煙末的行為。 9.煙草專用機械的購進、出售和轉讓是否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符合法律法規(guī)有關規(guī)定。 |
1、對生產批發(fā)企業(yè):煙草專賣執(zhí)法檢查6次。 2、對零售企業(yè):無違法違規(guī)行為、信用狀況良好的守信經營主體,1次;存在輕微違法行為、信用狀況一般的經營主體,2次;存在一般違法行為、信用狀況較差的經營主體,4次;存在嚴重違法行為、信用狀況差的經營主體,6次。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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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對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草專賣品的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 |
1.是否存在銷售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yè)許可證企業(yè)生產的煙草專賣品的行為。 2.是否存在銷售超計劃生產的煙草制品的行為。 3.是否存在銷售偽劣的煙草專賣品的行為。 4.是否存在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草專用機械、卷煙紙、濾嘴棒及煙用絲束的行為。 5.是否存在銷售未使用注冊商標、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煙草制品的行為。 6.是否存在銷售其他非法生產煙草專賣品的行為。 |
1、對生產批發(fā)企業(yè):煙草專賣執(zhí)法檢查6次。 2、對零售企業(yè):無違法違規(guī)行為、信用狀況良好的守信經營主體,1次;存在輕微違法行為、信用狀況一般的經營主體,2次;存在一般違法行為、信用狀況較差的經營主體,4次;存在嚴重違法行為、信用狀況差的經營主體,6次。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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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對煙草專賣品的產品質量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五條 |
1.是否符合煙草專賣品的產品質量要求。 2.是否存在使用霉爛煙葉生產卷煙、雪茄煙和煙絲的行為。 3.是否存在銷售霉壞、變質的煙草制品的行為。 |
1、對生產批發(fā)企業(yè):煙草專賣執(zhí)法檢查6次;產品質量檢查4次。 2、對零售企業(yè):無違法違規(guī)行為、信用狀況良好的守信經營主體,1次;存在輕微違法行為、信用狀況一般的經營主體,2次;存在一般違法行為、信用狀況較差的經營主體,4次;存在嚴重違法行為、信用狀況差的經營主體,6次。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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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對淘汰報廢、非法拼裝的煙草專用機械、殘次的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及下腳料管理的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四十四條 |
1.是否由當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監(jiān)督處理淘汰報廢、非法拼裝的煙草專用機械、殘次的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及下腳料。 2.是否存在銷售淘汰報廢、非法拼裝的煙草專用機械的行為。 3.是否存在銷售殘次的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及下腳料的行為。 |
1、對生產批發(fā)企業(yè):煙草專賣執(zhí)法檢查6次。 2、對零售企業(yè):無違法違規(guī)行為、信用狀況良好的守信經營主體,1次;存在輕微違法行為、信用狀況一般的經營主體,2次;存在一般違法行為、信用狀況較差的經營主體,4次;存在嚴重違法行為、信用狀況差的經營主體,6次。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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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對申請煙草專賣生產企業(yè)許可證從事煙草專賣品生產業(yè)務的核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四十四條;《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
1.是否有與生產煙草專賣品相適應的資金。 2.是否有生產煙草專賣品所需要的技術、設備條件。 3.是否符合國家煙草行業(yè)的產業(yè)政策要求及企業(yè)組織結構調整的需要。 4.是否符合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
依企業(yè)申請實施的行政檢查,不適用年度頻次限制要求。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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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對申請煙草專賣批發(fā)企業(yè)許可證從事煙草專賣品批發(fā)業(yè)務的核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八條、第四十四條;《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
1.是否有與經營煙草制品批發(fā)業(yè)務相適應的資金。 2.是否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專業(yè)人員。 3.是否符合煙草專賣批發(fā)企業(yè)合理布局的要求。 4.是否符合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
依企業(yè)申請實施的行政檢查,不適用年度頻次限制要求。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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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對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yè)務的核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九條、第四十四條;《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七條 |
1.是否有與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yè)務相適應的資金。 2.是否有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 3.是否符合當地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要求。 4.是否符合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5.是否存在不予發(fā)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形。 |
依企業(yè)申請實施的行政檢查,不適用年度頻次限制要求。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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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對煙草專賣許可證使用管理的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 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 |
1.煙草專賣許可證登記事項是否發(fā)生改變。 2.是否符合煙草專賣許可證延續(xù)條件。 3.是否存在注銷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情形。 4.是否及時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變更、延續(xù)、注銷等手續(xù)。 5.是否將煙草專賣許可證正本擺放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 6.是否存在使用涂改、偽造、變造的煙草專賣許可證的行為。 7.是否存在需要收回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情形。 8.是否存在不符合許可條件或者其他許可管理規(guī)定的情形。 9.是否存在撤銷、撤回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情形。 10.是否存在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情形。 |
1、對生產批發(fā)企業(yè):煙草專賣執(zhí)法檢查6次。 2、對零售企業(yè):無違法違規(guī)行為、信用狀況良好的守信經營主體,1次;存在輕微違法行為、信用狀況一般的經營主體,2次;存在一般違法行為、信用狀況較差的經營主體,4次;存在嚴重違法行為、信用狀況差的經營主體,6次。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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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對煙草專賣品進出口的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關于嚴厲打擊卷煙走私整頓卷煙市場的通告》(國函〔2000〕13號《國務院關于嚴厲打擊卷煙走私整頓卷煙市場通告的批復》附件文件) |
1.免稅進口的煙草制品是否存放在海關指定的保稅倉庫內,是否符合加鎖管理規(guī)定。 2.銷售免稅煙是否只是零售,是否符合標注規(guī)定。 3.專供出口的卷煙、雪茄煙是否符合標注規(guī)定。 4.免稅店經營的卷煙是否標注規(guī)定的專門標識。 5.是否存在銷售無標志外國卷煙、出口倒流國產卷煙的行為。 |
1、對生產批發(fā)企業(yè):煙草專賣執(zhí)法檢查6次。 2、對零售企業(yè):無違法違規(guī)行為、信用狀況良好的守信經營主體,1次;存在輕微違法行為、信用狀況一般的經營主體,2次;存在一般違法行為、信用狀況較差的經營主體,4次;存在嚴重違法行為、信用狀況差的經營主體,6次。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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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對拍賣企業(yè)經營活動的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 |
1.是否對競買人進行資格驗證。 2.是否存在不接受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擅自拍賣煙草專賣品的行為。 |
無違法違規(guī)行為、信用狀況良好的守信經營主體,1次;存在輕微違法行為、信用狀況一般的經營主體,2次;存在一般違法行為、信用狀況較差的經營主體,4次;存在嚴重違法行為、信用狀況差的經營主體,6次。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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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對以自助售賣方式、非法利用信息網絡銷售煙草專賣品的檢查 |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 |
1.是否存在利用自動售貨機等自助售賣方式銷售或者變相銷售煙草制品的行為。 2.是否存在非法利用網絡銷售煙草專賣品的行為。 |
無違法違規(guī)行為、信用狀況良好的守信經營主體,1次;存在輕微違法行為、信用狀況一般的經營主體,2次;存在一般違法行為、信用狀況較差的經營主體,4次;存在嚴重違法行為、信用狀況差的經營主體,6次。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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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對經營者履行保護未成年人義務的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 |
1.是否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售煙的標志。 2.是否存在向未成年人售煙的行為。 3.是否存在在學校、幼兒園周邊設置售煙網點的行為。 |
無違法違規(guī)行為、信用狀況良好的守信經營主體,1次;存在輕微違法行為、信用狀況一般的經營主體,2次;存在一般違法行為、信用狀況較差的經營主體,4次;存在嚴重違法行為、信用狀況差的經營主體,6次。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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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對設立外商投資煙草專賣品生產企業(yè)審批的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 |
是否符合外商投資煙草專賣品生產企業(yè)審批相關規(guī)定。 |
對生產批發(fā)企業(yè):煙草專賣執(zhí)法檢查6次。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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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對煙用二醋酸纖維素及絲束項目的檢查 |
《國務院關于發(fā)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的通知》 |
1.是否存在未依法取得項目審批文件而擅自開工建設。 2.是否存在未按照項目審批文件的要求進行建設。 3.其他違反煙用二醋酸纖維素及絲束項目審批相關規(guī)定的行為。 |
對生產批發(fā)企業(yè):煙草專賣執(zhí)法檢查6次。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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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對煙草制品生產企業(yè)超過年度總產量計劃生產卷煙、雪茄煙的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
煙草制品生產企業(yè)是否存在超過年度總產量計劃生產卷煙、雪茄煙等行為。 |
對生產批發(fā)企業(yè):煙草專賣執(zhí)法檢查6次。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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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對電子煙的產品質量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電子煙管理辦法》(國家煙草專賣局公告2022年第1號)第五條、第七條第二、三款、第十五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 |
是否符合電子煙的產品質量要求。 |
1、對生產企業(yè):自上一年度以來未因違法經營電子煙相關業(yè)務被行政處罰、未因違反電子煙監(jiān)管政策被行政處理的,4次;自上一年度以來因違法經營電子煙相關業(yè)務被行政處罰的,或因違反電子煙監(jiān)管政策被行政處理(包括但不限于監(jiān)管談話、責令整改、中止平臺交易資格等)的,或最近一次延續(xù)(換證)核準有效期不超過1年的,6次;產品質量檢查6次。 2、對批發(fā)企業(yè):煙草專賣執(zhí)法檢查6次;產品質量檢查4次。 3、對零售企業(yè):無違法違規(guī)行為、信用狀況良好的守信經營主體,1次;存在輕微違法行為、信用狀況一般的經營主體,2次;存在一般違法行為、信用狀況較差的經營主體,4次;存在嚴重違法行為、信用狀況差的經營主體,6次。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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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對電子煙固定資產投資行為的核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國務院關于發(fā)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的通知》;《產業(yè)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4年本)》;《電子煙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
1.是否具備與核定生產能力相匹配的技術要素、檔案資料及與資料相一致的情況。 2.是否符合國家煙草專賣局電子煙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的其他規(guī)定,包括是否存在未依法取得項目審批文件而擅自開工建設、是否存在未按照項目審批文件的要求進行建設等情形。 |
對生產企業(yè):自上一年度以來未因違法經營電子煙相關業(yè)務被行政處罰、未因違反電子煙監(jiān)管政策被行政處理的,4次;自上一年度以來因違法經營電子煙相關業(yè)務被行政處罰的,或因違反電子煙監(jiān)管政策被行政處理(包括但不限于監(jiān)管談話、責令整改、中止平臺交易資格等)的,或最近一次延續(xù)(換證)核準有效期不超過1年的,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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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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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對電子煙生產企業(yè)設立、分立、合并、撤銷的核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電子煙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
是否符合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yè)設立、分立、合并、撤銷的相關規(guī)定。 |
1、對生產企業(yè):自上一年度以來未因違法經營電子煙相關業(yè)務被行政處罰、未因違反電子煙監(jiān)管政策被行政處理的,4次;自上一年度以來因違法經營電子煙相關業(yè)務被行政處罰的,或因違反電子煙監(jiān)管政策被行政處理(包括但不限于監(jiān)管談話、責令整改、中止平臺交易資格等)的,或最近一次延續(xù)(換證)核準有效期不超過1年的,6次;產品質量檢查6次。 2、對批發(fā)企業(yè):煙草專賣執(zhí)法檢查6次;產品質量檢查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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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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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對電子煙有關企業(yè)境內外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并上市的前置審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電子煙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
是否符合電子煙有關企業(yè)境內外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并上市的相關規(guī)定。 |
依企業(yè)申請實施的行政檢查,不適用年度頻次限制要求。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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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對申請煙草專賣生產企業(yè)許可證從事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生產經營活動的核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電子煙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九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
1.是否有與生產經營相適應的資金。 2.是否有生產經營所需技術和設備條件。 3.是否符合國家電子煙產業(yè)政策要求。 4.是否符合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5.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yè),除檢查是否具備本檢查要點第1、3、4項規(guī)定的條件外,還應檢查是否有電子煙委托經營協(xié)議等申請材料。 6.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具備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 |
依企業(yè)申請實施的行政檢查,不適用年度頻次限制要求。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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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關于煙草專賣批發(fā)企業(yè)申請變更許可范圍從事電子煙批發(fā)業(yè)務的核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七條;《電子煙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八條 |
1.是否依法取得煙草專賣批發(fā)企業(yè)許可證。 2.是否有與經營電子煙批發(fā)業(yè)務相適應的資金。 3.是否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專業(yè)人員。 4.是否符合煙草專賣批發(fā)企業(yè)合理布局的要求。 5.是否符合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6.是否存在不予發(fā)放或變更煙草專賣批發(fā)企業(yè)許可證的情形。 |
依企業(yè)申請實施的行政檢查,不適用年度頻次限制要求。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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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對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電子煙零售業(yè)務的核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電子煙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
1.是否有與經營電子煙零售業(yè)務相適應的資金。 2.是否有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 3.是否符合當地電子煙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要求。 4.是否符合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5.是否存在不予發(fā)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形。 |
依企業(yè)申請實施的行政檢查,不適用年度頻次限制要求。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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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對購銷電子煙用煙堿原料的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六十五條;《電子煙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
1.是否存在依法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電子煙產品生產企業(yè)、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yè)、霧化物生產企業(yè)和電子煙用煙堿生產企業(yè)等從無經營權的單位或者個人處購進煙葉、復烤煙葉、煙絲等電子煙用煙堿原料的行為。 2.是否按照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煙葉、復烤煙葉、煙絲等煙草專賣品購銷計劃購銷煙葉、復烤煙葉、煙絲等電子煙用煙堿原料。 3.是否存在擅自收購煙葉等行為。 |
對生產企業(yè):自上一年度以來未因違法經營電子煙相關業(yè)務被行政處罰、未因違反電子煙監(jiān)管政策被行政處理的,4次;自上一年度以來因違法經營電子煙相關業(yè)務被行政處罰的,或因違反電子煙監(jiān)管政策被行政處理(包括但不限于監(jiān)管談話、責令整改、中止平臺交易資格等)的,或最近一次延續(xù)(換證)核準有效期不超過1年的,6次。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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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對銷售非法生產的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的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五條;《電子煙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三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
1.是否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電子煙產品。 2.是否銷售未使用注冊商標的電子煙產品。 3.是否銷售偽劣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等。 4.是否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子煙產品。 5.是否銷售未通過技術審評的電子煙產品。 6.是否銷售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yè)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生產的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 7.是否銷售與通過技術審評的產品信息不一致的電子煙產品。 8.是否銷售除煙草口味外的調味電子煙或可自行添加霧化物的電子煙。 9.是否銷售不符合包裝標識或警語相關規(guī)定的電子煙產品。 |
1、對生產企業(yè):自上一年度以來未因違法經營電子煙相關業(yè)務被行政處罰、未因違反電子煙監(jiān)管政策被行政處理的,4次;自上一年度以來因違法經營電子煙相關業(yè)務被行政處罰的,或因違反電子煙監(jiān)管政策被行政處理(包括但不限于監(jiān)管談話、責令整改、中止平臺交易資格等)的,或最近一次延續(xù)(換證)核準有效期不超過1年的,6次。 2、對批發(fā)企業(yè):煙草專賣執(zhí)法檢查6次。 3、對零售企業(yè):無違法違規(guī)行為、信用狀況良好的守信經營主體,1次;存在輕微違法行為、信用狀況一般的經營主體,2次;存在一般違法行為、信用狀況較差的經營主體,4次;存在嚴重違法行為、信用狀況差的經營主體,6次。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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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對無煙草專賣許可證從事電子煙生產經營業(yè)務的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電子煙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十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
1.是否存在未依法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yè)許可證從事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等生產經營的行為。 2.是否存在未依法取得煙草專賣批發(fā)企業(yè)許可證經營電子煙產品批發(fā)業(yè)務的行為。 3.是否存在未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電子煙產品零售業(yè)務的行為。 4.是否存在使用非法轉讓許可證的行為。 5.是否存在依法應當重新申領許可證但是未重新申領的情形。 |
1、對生產企業(yè):自上一年度以來未因違法經營電子煙相關業(yè)務被行政處罰、未因違反電子煙監(jiān)管政策被行政處理的,4次;自上一年度以來因違法經營電子煙相關業(yè)務被行政處罰的,或因違反電子煙監(jiān)管政策被行政處理(包括但不限于監(jiān)管談話、責令整改、中止平臺交易資格等)的,或最近一次延續(xù)(換證)核準有效期不超過1年的,6次。 2、對批發(fā)企業(yè):煙草專賣執(zhí)法檢查6次。 3、對零售企業(yè):無違法違規(guī)行為、信用狀況良好的守信經營主體,1次;存在輕微違法行為、信用狀況一般的經營主體,2次;存在一般違法行為、信用狀況較差的經營主體,4次;存在嚴重違法行為、信用狀況差的經營主體,6次。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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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對超出許可范圍從事電子煙生產經營業(yè)務的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電子煙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
1.是否存在依法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yè)許可證的企業(yè)未按照許可范圍從事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等生產經營業(yè)務的行為。 2.是否存在依法取得煙草專賣批發(fā)企業(yè)許可證的企業(yè)未在許可證規(guī)定的經營范圍或者地域范圍內從事電子煙產品批發(fā)業(yè)務的行為。 3.是否存在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yè)或者個人未按照許可范圍從事電子煙或者煙草制品零售業(yè)務的行為。 4.是否存在依法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yè)許可證的企業(yè)超核定的生產規(guī)模、超核定產能生產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等行為。 |
1、對生產企業(yè):自上一年度以來未因違法經營電子煙相關業(yè)務被行政處罰、未因違反電子煙監(jiān)管政策被行政處理的,4次;自上一年度以來因違法經營電子煙相關業(yè)務被行政處罰的,或因違反電子煙監(jiān)管政策被行政處理(包括但不限于監(jiān)管談話、責令整改、中止平臺交易資格等)的,或最近一次延續(xù)(換證)核準有效期不超過1年的,6次。 2、對批發(fā)企業(yè):煙草專賣執(zhí)法檢查6次。 3、對零售企業(yè):無違法違規(guī)行為、信用狀況良好的守信經營主體,1次;存在輕微違法行為、信用狀況一般的經營主體,2次;存在一般違法行為、信用狀況較差的經營主體,4次;存在嚴重違法行為、信用狀況差的經營主體,6次。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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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對經營者履行保護未成年人義務的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電子煙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五條 |
1.是否在學校、幼兒園周邊設置電子煙銷售網點。 2.是否存在向未成年人出售電子煙的行為。 3.是否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電子煙的標志。 |
無違法違規(guī)行為、信用狀況良好的守信經營主體,1次;存在輕微違法行為、信用狀況一般的經營主體,2次;存在一般違法行為、信用狀況較差的經營主體,4次;存在嚴重違法行為、信用狀況差的經營主體,6次。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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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對持證主體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交易的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電子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一、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
1.是否存在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電子煙生產企業(yè)、霧化物生產企業(yè)、電子煙用煙堿生產企業(yè)、電子煙批發(fā)企業(yè)、電子煙零售經營主體等生產經營主體未通過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進行交易的行為。 2.是否存在進口的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等未通過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進行交易的行為。 3.是否存在從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yè)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處購進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等,或者為不具備從事電子煙生產經營業(yè)務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等行為。 |
1、對生產企業(yè):自上一年度以來未因違法經營電子煙相關業(yè)務被行政處罰、未因違反電子煙監(jiān)管政策被行政處理的,4次;自上一年度以來因違法經營電子煙相關業(yè)務被行政處罰的,或因違反電子煙監(jiān)管政策被行政處理(包括但不限于監(jiān)管談話、責令整改、中止平臺交易資格等)的,或最近一次延續(xù)(換證)核準有效期不超過1年的,6次。 2、對批發(fā)企業(yè):煙草專賣執(zhí)法檢查6次。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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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對未在當地電子煙批發(fā)企業(yè)進貨的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電子煙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
是否存在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具備從事電子煙零售業(yè)務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未在當地電子煙批發(fā)企業(yè)購進電子煙產品。 |
無違法違規(guī)行為、信用狀況良好的守信經營主體,1次;存在輕微違法行為、信用狀況一般的經營主體,2次;存在一般違法行為、信用狀況較差的經營主體,4次;存在嚴重違法行為、信用狀況差的經營主體,6次。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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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對排他性經營上市銷售的電子煙產品的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電子煙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
是否存在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具備從事電子煙零售業(yè)務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排他性經營上市銷售的電子煙產品。 |
無違法違規(guī)行為、信用狀況良好的守信經營主體,1次;存在輕微違法行為、信用狀況一般的經營主體,2次;存在一般違法行為、信用狀況較差的經營主體,4次;存在嚴重違法行為、信用狀況差的經營主體,6次。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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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對以自助售賣方式、非法利用信息網絡銷售電子煙產品、霧化物和電子煙用煙堿的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條;《電子煙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
1.是否存在利用自動售貨機等自助售賣方式銷售或者變相銷售電子煙產品。 2.是否存在通過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以外的信息網絡銷售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等。 |
無違法違規(guī)行為、信用狀況良好的守信經營主體,1次;存在輕微違法行為、信用狀況一般的經營主體,2次;存在一般違法行為、信用狀況較差的經營主體,4次;存在嚴重違法行為、信用狀況差的經營主體,6次。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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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對超限量寄遞、異地攜帶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的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電子煙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關于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等限量寄遞的通告》(國家煙草專賣局國家郵政局通告2022年第1號)《關于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等異地限量攜帶的通告》(國家煙草專賣局通告2022年第2號) |
1.是否存在超過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限量寄遞、異地攜帶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等行為。 2.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有關電子煙物流運輸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
1、對生產企業(yè):自上一年度以來未因違法經營電子煙相關業(yè)務被行政處罰、未因違反電子煙監(jiān)管政策被行政處理的,4次;自上一年度以來因違法經營電子煙相關業(yè)務被行政處罰的,或因違反電子煙監(jiān)管政策被行政處理(包括但不限于監(jiān)管談話、責令整改、中止平臺交易資格等)的,或最近一次延續(xù)(換證)核準有效期不超過1年的,6次。 2、對批發(fā)企業(yè):煙草專賣執(zhí)法檢查6次。 3、對零售企業(yè):無違法違規(guī)行為、信用狀況良好的守信經營主體,1次;存在輕微違法行為、信用狀況一般的經營主體,2次;存在一般違法行為、信用狀況較差的經營主體,4次;存在嚴重違法行為、信用狀況差的經營主體,6次。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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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對電子煙進出口貿易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的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電子煙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關于嚴厲打擊卷煙走私整頓卷煙市場的通告》(國函〔2000〕13號《國務院關于嚴厲打擊卷煙走私整頓卷煙市場通告的批復》附件文件) |
1.是否符合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有關進口電子煙產品包裝上標注字樣的規(guī)定。 2.是否存在銷售無標志外國電子煙產品、出口倒流電子煙產品的行為。 3.是否存在免稅的電子煙產品未標注規(guī)定的專門標識的行為。 4.是否按照規(guī)定在出口電子煙產品盒、箱包裝標注煙草專賣生產企業(yè)許可證編號。 5.出口的電子煙產品是否符合目的地國家或地區(qū)的法律法規(guī)和標準要求。 6.是否按照規(guī)定在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完成出口備案。 7.是否符合電子煙進出口貿易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的其他規(guī)定。 |
1、對生產企業(yè):自上一年度以來未因違法經營電子煙相關業(yè)務被行政處罰、未因違反電子煙監(jiān)管政策被行政處理的,4次;自上一年度以來因違法經營電子煙相關業(yè)務被行政處罰的,或因違反電子煙監(jiān)管政策被行政處理(包括但不限于監(jiān)管談話、責令整改、中止平臺交易資格等)的,或最近一次延續(xù)(換證)核準有效期不超過1年的,6次。 2、對批發(fā)企業(yè):煙草專賣執(zhí)法檢查6次。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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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對煙草專賣許可證(電子煙)使用管理的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電子煙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一條 |
1.煙草專賣許可證登記事項是否發(fā)生改變。 2.是否符合煙草專賣許可證延續(xù)條件。 3.是否存在注銷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情形。 4.是否及時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變更、延續(xù)、注銷等手續(xù)。 5.是否將煙草專賣許可證正本擺放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 6.是否存在使用涂改、偽造、變造的煙草專賣許可證的行為。 7.是否存在需要收回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情形。 8.是否存在不符合許可條件或者其他許可管理規(guī)定的情形。 9.是否存在撤銷、撤回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情形。 10.是否存在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情形。 |
1、對生產企業(yè):自上一年度以來未因違法經營電子煙相關業(yè)務被行政處罰、未因違反電子煙監(jiān)管政策被行政處理的,4次;自上一年度以來因違法經營電子煙相關業(yè)務被行政處罰的,或因違反電子煙監(jiān)管政策被行政處理(包括但不限于監(jiān)管談話、責令整改、中止平臺交易資格等)的,或最近一次延續(xù)(換證)核準有效期不超過1年的,6次。 2、對批發(fā)企業(yè):煙草專賣執(zhí)法檢查6次。 3、對零售企業(yè):無違法違規(guī)行為、信用狀況良好的守信經營主體,1次;存在輕微違法行為、信用狀況一般的經營主體,2次;存在一般違法行為、信用狀況較差的經營主體,4次;存在嚴重違法行為、信用狀況差的經營主體,6次。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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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對設立外商投資的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yè)審批的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六十五條;《電子煙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
是否符合外商投資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yè)審批規(guī)定。 |
自上一年度以來未因違法經營電子煙相關業(yè)務被行政處罰、未因違反電子煙監(jiān)管政策被行政處理的,4次;自上一年度以來因違法經營電子煙相關業(yè)務被行政處罰的,或因違反電子煙監(jiān)管政策被行政處理(包括但不限于監(jiān)管談話、責令整改、中止平臺交易資格等)的,或最近一次延續(xù)(換證)核準有效期不超過1年的,6次。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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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對各類檢查對象,通過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jiān)測等方式發(fā)現(xiàn)的涉煙違法違規(guī)線索實施行政檢查,或者應企業(yè)申請實施行政檢查的,可以不受頻次上限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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