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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事項名稱 |
事項依據 |
檢查標準 |
年度檢 查頻次 |
是否涉企 檢查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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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消防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
對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根據單位的實際情況檢查下列內容: (一)建筑物或者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公眾聚集場所是否通過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建筑物或者場所的使用情況是否與消防驗收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時確定的使用性質相符; (三)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制定; (四)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定期組織維修保養,是否完好有效; (五)電器線路、燃氣管路是否定期維護保養、檢測;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防火分區是否改變,防火間距是否被占用; (七)是否組織防火檢查、消防演練和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八)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是否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 (九)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十)其他依法需要檢查的內容。 對人員密集場所還應當抽查室內裝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外墻門窗上是否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還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開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三)是否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四)是否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對屬于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還應當檢查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中承擔滅火和組織疏散任務的人員是否確定。
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按照《應急管理部關于貫徹實施新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全面實行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告知承諾管理的通知》有關要求開展檢查。
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應當重點檢查下列內容: (一)室內活動使用的建筑物(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公眾聚集場所是否通過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 (四)是否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分工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五)活動現場消防設施、器材是否配備齊全并完好有效; (六)活動現場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七)活動現場的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并完好有效。 對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應當重點檢查施工單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 (一)是否明確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是否制定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在建工程內是否設置人員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險品儲存等場所; (三)是否設置臨時消防給水系統、臨時消防應急照明,是否配備消防器材,并確保完好有效; (四)是否設置消防車通道并暢通; (五)是否組織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消防演練; (六)施工現場人員宿舍、辦公用房的建筑構件燃燒性能、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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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過2次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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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對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 |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
在對單位(場所)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時,可以對為該單位(場所)提供服務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服務質量實施監督抽查。檢查內容為: (一)是否冒用其他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名義從事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 (二)從事相關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人員是否具有相應資格; (三)是否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維護保養、檢測建筑消防設施,經維護保養的建筑消防設施是否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四)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的項目負責人或者消防設施操作員是否到現場實地開展工作; (五)是否出具虛假、失實文件;(六)出具的書面結論文件是否由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簽名、蓋章,并加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印章; (七)是否與委托人簽訂消防技術服務合同; (八)是否在經其維護保養的消防設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術服務信息。
對轄區內從業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專項檢查,專項檢查可以抽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具備從業條件; (二)所屬注冊消防工程師是否同時在兩個以上社會組織執業; (三)從事相關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人員是否具有相應資格; (四)是否轉包、分包消防技術服務項目; (五)是否出具虛假、失實文件; (六)是否設立技術負責人、明確項目負責人,出具的書面結論文件是否由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簽名、蓋章,并加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印章; (七)是否與委托人簽訂消防技術服務合同; (八)是否在經營場所公示營業執照、工作程序、收費標準、從業守則、注冊消防工程師注冊證書、投訴電話等事項; (九)是否建立和保管消防技術服務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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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過2次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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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對使用領域的消防產品的監督檢查 |
《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使用領域的消防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實行日常監督檢查和監督抽查相結合的方式。 |
對使用領域的消防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抽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消防產品是否具備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消防產品是否具備技術鑒定證書; (二)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應當進行型式檢驗和出廠檢驗的消防產品,是否具備型式檢驗合格和出廠檢驗合格的證明文件; (三)消防產品的外觀標志、規格型號、結構部件、材料、性能參數、生產廠名、廠址與產地等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四)消防產品的關鍵性能是否符合消防產品現場檢查判定規則的要求;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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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過2次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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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對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活動的監督管理 |
《注冊消防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注冊消防工程師的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注冊消防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 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制定對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活動的監督抽查計劃。縣級以上地方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根據監督抽查計劃,結合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工作,對注冊消防工程師的執業活動實施監督抽查。 |
對注冊消防工程師的執業活動實施監督抽查,檢查內容為: (一)是否同時在2個以上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執業; (二)是否以個人名義承接執業業務、開展執業活動; (三)是否在聘用單位出具的虛假、失實消防安全技術文件上簽名、加蓋執業印章; (四)是否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資格證書、注冊證或者執業印章; (五)是否超出本人執業范圍或者聘用單位業務范圍開展執業活動; (六)是否不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開展執業活動,減少執業活動項目內容、數量,或者降低執業活動質量; (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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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過2次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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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依據《國家消防救援局關于嚴格規范消防監督檢查的通知》(消防〔2025〕29號): 消防救援機構實施的消防監督檢查,原則上對同一檢查對象的檢查頻次一個年度內不超過兩次,檢查時間間隔至少六個月。 對同一單位在年度內首次消防監督檢查未發現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除舉報投訴核查等特殊情況外,本年度內可以不再實施消防監督檢查。 根據舉報投訴、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等特殊情況實施的消防監督檢查,不受年度檢查頻次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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