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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事項名稱 |
事項依據 |
檢查標準 |
年度檢查頻次 |
是否涉企檢查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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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進行檢查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發布,2022年3月修訂)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權: (一)負責醫療機構的設置審批、執業登記、備案和校驗; (二)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進行檢查指導; (三)負責組織對醫療機構的評審; (四)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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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
1次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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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對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網絡醫院執業活動進行檢查 |
《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3號)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網絡醫院的設置管理工作,對其執業活動進行檢查指導。 |
《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 |
1次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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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對醫療機構處方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處方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53號) 第五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處方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在對醫療機構實施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醫師出現本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情形的,應當責令醫療機構取消醫師處方權。 第六十二條:本辦法所稱醫療機構,是指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批準登記的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婦幼保健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室(所)、急救中心(站)、??萍膊》乐卧海ㄋ⒄荆┮约白o理院(站)等醫療機構。 |
《處方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 |
1次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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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對醫療機構醫療質量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 |
《醫療質量管理辦法》(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0號)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醫療質量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醫療機構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或者隱瞞有關情況。 |
《醫療質量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 |
1次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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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對醫療機構投訴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
《醫療機構投訴管理辦法》(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第3號)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投訴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加強日常管理和考評。 |
《醫療機構投訴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 |
1次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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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對醫療機構的醫療器械使用行為實施監督檢查 |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6號公布,2020年12月修訂) 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醫療器械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醫療器械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條: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機構的醫療器械使用行為加強監督檢查。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進入醫療機構,查閱、復制有關檔案、記錄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九十條 |
1次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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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對醫療機構醫療器械臨床使用行為的監督檢查 |
《醫療器械臨床使用管理辦法》(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第8號)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并實施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醫療器械使用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確定監督檢查的重點、頻次和覆蓋率。對使用風險較高、有特殊保存管理要求醫療器械的醫療機構應當實施重點監管。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機構醫療器械臨床使用行為的監督管理,并在監督檢查中有權行使以下職責: (一)進入現場實施檢查、抽取樣品; (二)查閱、復制有關檔案、記錄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醫療機構應當積極配合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并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醫療機構醫療器械臨床使用管理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并將抽查結果納入醫療機構監督管理檔案。 第四十九條:取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以及依法執業的血站、單采血漿站等單位的醫療器械使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
《醫療器械臨床使用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 |
1次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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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對個體行醫的醫師實施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 第二十條第三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對個體行醫的醫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監督檢查,發現有本法規定注銷注冊的情形的,應當及時注銷注冊,廢止醫師執業證書。 |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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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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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對執業醫師開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2號公布,2016年2月修訂) 第六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執業醫師開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 |
1次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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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對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
《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84號)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
《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 |
1次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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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對醫療機構醫院感染管理的監督檢查 |
《醫院感染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48號) 第四條:衛生部負責全國醫院感染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院感染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對醫療機構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醫院感染管理的規章制度及落實情況; (二)針對醫院感染危險因素的各項工作和控制措施; (三)消毒滅菌與隔離、醫療廢物管理及醫務人員職業衛生防護工作狀況; (四)醫院感染病例和醫院感染暴發的監測工作情況; (五)現場檢查。 |
《醫院感染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
1次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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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對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員的衛生防護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0號發布,2011年1月修訂)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職責分工,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從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員的衛生防護等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五十五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醫學科研、教學、尸體檢查和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廢物的管理,依照本條例執行。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36號)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對所轄區域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定期監督檢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四條:對醫療衛生機構監督檢查和抽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及落實情況; (二)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構內處置的工作狀況; (三)有關醫療廢物管理的登記資料和記錄; (四)醫療廢物管理工作中,相關人員的安全防護工作; (五)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上報及調查處理情況; (六)進行現場衛生學監測。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所稱醫療衛生機構指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采供血機構。 |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 |
1次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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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對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24號公布,2018年3月修訂)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本的采集、運輸、儲存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是否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條件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實驗室或者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培訓、考核其工作人員以及上崗人員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對實驗室是否按照有關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從事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主要通過檢查反映實驗室執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標準和要求的記錄、檔案、報告,切實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人間傳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和實驗活動生物安全審批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50號發布,2016年1月修訂) 第二十八條: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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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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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免疫規劃制度的實施、預防接種活動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 第七十條第二款: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疫苗研制、生產、儲存、運輸以及預防接種中的疫苗質量進行監督檢查。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依法對免疫規劃制度的實施、預防接種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五條第二款、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 |
1次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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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對單采血漿站、供血漿者、原料血漿的采集及血液制品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 |
《血液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08號發布,2016年2月修訂) 第三十條第一款: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單采血漿站、供血漿者、原料血漿的采集及血液制品經營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第三款: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人員執行職務時,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抽取樣品和索取有關資料,有關單位不得拒絕和隱瞞。 |
《血液制品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 |
1次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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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對采供血活動的監督檢查 |
《血站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44號發布,2017年12月修訂)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采供血活動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臨床用血儲存、配送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 (二)對下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血站管理職責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轄區內血站執業活動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組織開展對采供血質量的不定期抽檢; (四)對轄區內臨床供血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五)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
《血站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 |
1次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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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對醫療機構臨床用血情況的督導檢查 |
《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85號公布,2019年2月修訂)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臨床用血情況的督導檢查。 |
《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
1次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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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對單采血漿站的監督檢查 |
《血液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08號發布,2016年2月修訂) 第三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每年組織1次對本行政區域內單采血漿站的監督檢查并進行年度注冊。 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的派出機關的衛生行政機構每半年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單采血漿站進行1次檢查。 《單采血漿站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58號發布,2016年1月修訂) 第五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單采血漿站監督管理工作,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檢查內容包括: (一)執行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規范情況; (二)單采血漿站各項規章制度和工作人員崗位責任制落實情況; (三)供血漿者管理,檢驗,原料血漿的采集、保存、供應等; (四)單采血漿站定期自檢和重大事故報告情況。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單采血漿站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至少每半年對本行政區域內單采血漿站進行一次檢查和不定期抽查。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至少每年組織一次對本行政區域內單采血漿站的監督檢查和不定期抽查。 上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監督檢查轄區內原料血漿管理工作,并及時向下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通報監督檢查情況。 |
《血液制品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 |
1次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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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對從事精神障礙診斷、治療的醫療機構進行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就下列事項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精神障礙診斷、治療的醫療機構進行檢查: (一)相關人員、設施、設備是否符合本法要求; (二)診療行為是否符合本法以及診斷標準、治療規范的規定; (三)對精神障礙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的程序是否符合本法規定; (四)是否依法維護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進行前款規定的檢查,應當聽取精神障礙患者及其監護人的意見;發現存在違反本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或者責令改正,并依法作出處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 |
1次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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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對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工作的監督檢查 |
《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1號) 第四十條: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組織全國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工作的檢查、督導;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組織全國中醫藥研究倫理審查工作的檢查、督導。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工作的日常監督管理。主要監督檢查以下內容: (一)醫療衛生機構是否按照要求設立倫理委員會,并進行備案; (二)倫理委員會是否建立倫理審查制度; (三)倫理審查內容和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四)審查的研究項目是否如實在我國醫學研究登記備案信息系統進行登記; (五)倫理審查結果執行情況; (六)倫理審查文檔管理情況; (七)倫理委員會委員的倫理培訓、學習情況; (八)對國家和省級醫學倫理專家委員會提出的改進意見或者建議是否落實; (九)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相關內容。 |
《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 |
1次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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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對開展新生兒疾病篩查工作的醫療機構進行監督檢查 |
《新生兒疾病篩查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64號)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開展新生兒疾病篩查工作的醫療機構進行監督檢查。 |
《新生兒疾病篩查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
1次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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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國務院令第308號公布,2023年7月修訂)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母嬰保健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依照母嬰保健法和本辦法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和技術標準,對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機構和人員實施許可,并核發相應的許可證書; (二)對母嬰保健法和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違反母嬰保健法和本辦法的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四)負責母嬰保健工作監督管理的其他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 |
1次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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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職業病防治工作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0號 2018修正) 第六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依據職責劃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 |
1次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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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監督檢查 |
《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5號)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轄區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監督管理。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做好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監督檢查工作。 |
《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 |
1次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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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職業病診斷機構和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監督檢查 |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第6號公布) 第五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一)法律法規、標準的執行情況; (二)規章制度建立情況; (三)備案的職業病診斷信息真實性情況; (四)按照備案的診斷項目開展職業病診斷工作情況; (五)開展職業病診斷質量控制、參加質量控制評估及整改情況; (六)人員、崗位職責落實和培訓情況; (七)職業病報告情況。 第五十二條: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的監督管理,對職業病鑒定工作程序、制度落實情況及職業病報告等相關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 |
1次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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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檢查 |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第4號公布,2023年9月28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第11號修訂)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疾病預防控制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按照有關“雙隨機、一公開”的規定,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從業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事中事后監管。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疾病預防控制主管部門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是否以書面形式與用人單位明確技術服務內容、范圍以及雙方的責任; (二)是否按照標準規范要求開展現場調查、職業病危害因素識別、現場采樣、現場檢測、樣品管理、實驗室分析、數據處理及應用、危害程度評價、防護措施及其效果評價、技術報告編制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活動; (三)技術服務內部審核、原始信息記錄等是否規范; (四)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檔案是否完整; (五)技術服務過程是否存在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情況; (六)是否按照規定向技術服務所在地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送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相關信息; (七)是否按照規定在網上公開職業衛生技術報告相關信息; (八)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內容。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疾病預防控制主管部門在對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過程中,應當加強對有關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提供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進行延伸檢查。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第5號公布) 第四十一條: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認可管理和技術服務工作的監督檢查,督促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公平、公正、客觀、科學地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 |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 |
1次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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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作業場所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及職業中毒危害檢測、評價活動監督檢查 |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352號公布) 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國家有關職業衛生要求,依據職責劃分,對作業場所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及職業中毒危害檢測、評價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 |
1次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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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用人單位執行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情況監督檢查 |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第5號公布) 第三十八條: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用人單位執行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點監督檢查下列內容: (一)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情況; (二)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建立、落實及公布情況; (三)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和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工作崗位的勞動者職業衛生培訓情況; (四)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制度落實情況; (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情況; (六)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檢測、評價及結果報告和公布情況; (七)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的配置、維護、保養情況,以及職業病防護用品的發放、管理及勞動者佩戴使用情況; (八)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況; (九)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情況; (十)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情況; (十一)提供勞動者健康損害與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關系等相關資料的情況; (十二)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 |
1次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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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本行政區域內開展放射診療活動的醫療機構監督檢查 |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衛生部令第46號發布,2016年1月19日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8號修訂)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開展放射診療活動的醫療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一)執行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范等情況; (二)放射診療規章制度和工作人員崗位責任制等制度的落實情況; (三)健康監護制度和防護措施的落實情況; (四)放射事件調查處理和報告情況。 |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 |
1次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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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本行政區域內放射工作單位的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監督檢查 |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55號發布)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放射工作單位的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一)有關法規和標準執行情況; (二)放射防護措施落實情況; (三)人員培訓、職業健康檢查、個人劑量監測及其檔案管理情況; (四)《放射工作人員證》持證及相關信息記錄情況; (五)放射工作人員其他職業健康權益保障情況。 |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 |
1次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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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工作監督檢查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9號公布,2019年3月2日國務院令第709號第二次修訂) 第三條: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全國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國務院公安、衛生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本條例的規定,對有關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本條例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和阻礙。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 |
1次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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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號,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 ) 第一百二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用水,使用洗滌劑、消毒劑,或者出廠的餐具、飲具未按規定檢驗合格并隨附消毒合格證明,或者未按規定在獨立包裝上標注相關內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21號公布) 第六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法律、法規、國家相關標準以及相關衛生規范等要求的,應當及時調查處理。監督檢查的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條 |
1次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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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消毒工作監督檢查 |
《消毒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27號發布,2017年12月26日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8號第二次修訂)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權 (一)對有關機構、場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消毒產品生產企業執行《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消毒產品的衛生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四)對消毒服務機構的消毒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五)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六)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消毒產品衛生監督工作規范》(國衛監督發〔2014〕40號) 第二條:本規范所稱的消毒產品衛生監督,是指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其綜合監督執法機構依據《傳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消毒產品生產企業、進口消毒產品在華責任單位以及消毒產品的經營、使用單位進行衛生監督檢查的活動。 |
《消毒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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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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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衛生監督 檢查 |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1987年4月1日國務院發布,2024年12月6日國務院令第797號第三次修改) 第十條:各級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 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衛生防疫機構對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施行衛生監督,并接受當地衛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令第80號發布,2017年12月26日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8號第二次修訂)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公共場所進行監督檢查,應當依據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采取現場衛生監測、采樣、查閱和復制文件、詢問等方法,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隱瞞。 |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
1次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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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工作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傳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監督檢查職責 (一)對下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履行本法規定的傳染病防治職責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的傳染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采供血機構的采供血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四)對用于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及其生產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飲用水供水單位從事生產或者供應活動以及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進行監督檢查; (五)對傳染病菌種、毒種和傳染病檢測樣本的采集、保藏、攜帶、運輸、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六)對公共場所和有關單位的衛生條件和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對傳染病防治重大事項的處理。 第五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進入被檢查單位和傳染病疫情發生現場調查取證,查閱或者復制有關的資料和采集樣本。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一條 |
1次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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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衛生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17號) 第九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部門對傳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監督檢查職責: (四)對公共場所、學校、托育機構的衛生條件和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衛生部令第1號) 第二十八條 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對學校衛生工作行使監督職權。 |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 |
1次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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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17號) 第九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部門對傳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監督檢查職責: (三)對用于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及其生產企業、飲用水供水單位以及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進行監督檢查。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53號) 第三條第一款 衛生部主管全國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衛生監督監測工作。 《陜西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第四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活飲用水的衛生監督工作。 |
《陜西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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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 |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