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市青木川歷史文化名鎮保護條例
(草案修改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保護
第三章 傳承與利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及依據】 為了加強青木川中國歷史文化名鎮的保護利用與管理,傳承和弘揚優秀歷史文化遺產,依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陜西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青木川名鎮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青木川名鎮的保護利用與管理,適用本條例。
青木川名鎮的保護利用與管理涉及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古樹名木保護的,依照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古樹名木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保護原則】 青木川名鎮保護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以保護歷史文化價值為導向,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合理利用、融合發展的原則,保持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延續性。
第四條【政府職責】 市人民政府、寧強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青木川名鎮保護利用與管理工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所需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寧強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青木川名鎮保護工作協調機制,及時研究處理青木川古鎮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做好青木川歷史文化名鎮保護利用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管理。市、縣發改、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青木川名鎮的保護利用相關工作。
青木川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鎮人民政府)是青木川名鎮的保護責任人,具體負責青木川名鎮日常保護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法律、法規;
(二)參與編制和組織實施保護規劃;
(三)組織或協助有關機構調查、收集、整理、研究名鎮歷史文化遺產;
(四)建設、管理和維護青木川名鎮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組織青木川名鎮保護利用項目的實施;
(五)組織開展名鎮的宣傳推廣、展覽展示、對外交流;
(六)負責青木川名鎮保護、利用等日常管理工作,協調處理各類相關投訴和糾紛;
寧強縣青木川景區管理委員會按照職責分工協助鎮人民政府做好青木川名鎮的保護管理工作。青木川鎮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按照鎮人民政府工作安排,做好青木川名鎮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五條【投訴舉報】 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投訴和舉報。相關部門接到投訴和舉報后,應按規定進行處理并反饋處理結果。
第二章 規劃與保護
第六條【保護規劃】 寧強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組織編制青木川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科學確定保護目標、保護范圍、保護措施等要求,經批準后三十日內向社會公布。
保護規劃應當和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旅游發展規劃等相關規劃相銜接。
鎮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鎮級國土空間規劃、詳細規劃和村莊規劃時,應當將歷史文化資源的保護要求納入規劃內容。
第七條【保護對象】 青木川名鎮保護對象包括:
(一)名鎮的整體空間格局,包括青木川鎮范圍的山、水、田、村落等自然和人工環境,青木川鎮的空間尺度、街巷肌理、歷史風貌等;
(二)魏氏莊園、老街建筑群、輔仁中學早期建筑、瞿家大院建筑群等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和傳統風貌建筑;
(三)飛鳳橋、追夢橋(鐵索橋)、輔唐泉、回龍閣,以及古樹名木等歷史環境要素;
(四)羌族儺藝絕技、羌族服飾技藝、羌繡技藝、核桃饃技藝、地方釀酒技藝等傳統技藝,以及輔唐宴食俗、民俗節慶等具有地方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五)其他需要保護的對象。
寧強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保護對象分類建立青木川名鎮保護名錄并動態管理,向社會公布。
青木川名鎮保護名鎮范圍內的歷史建筑、古樹名木等實行掛牌保護,并公布保護責任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或者損毀標志牌。
第八條【整體保護】 青木川名鎮應當整體保護,保護鎮域內山體自然形態、植被地貌,水體自然形態和生態岸線。保持和延續古村落的傳統格局、街巷肌理、空間尺度、歷史風貌,保護不可移動文物和歷史建筑。保護原居民的傳統生產生活方式和合法權益,鼓勵傳統技藝、民俗的傳承展示,保護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人文環境。
第九條【分級保護】 青木川名鎮的保護范圍包括核心保護范圍區、建設控制地帶、環境協調區。具體范圍和界限依據《寧強縣青木川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確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條【環境協調區禁止行為】 在青木川名鎮環境協調區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開山、采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活動;
(二)占用或者破壞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橋梁、古樹名木、古井泉水及其他歷史環境要素等;
(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
第十一條【建設控制地帶禁止行為】 在青木川名鎮建設控制地帶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本條例第十條所列的行為;
(二)在歷史建筑上刻劃、涂污;
(三)在歷史建筑內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的物品;
(四)拆卸、轉讓、損毀歷史建筑的構件;
(五)擅自對歷史建筑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筑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
(六)修建損害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
(七)隨意更改老地名,擅自設置、拆除、移動、涂改、遮擋、損毀地名標;
(八)未經批準在建筑物屋頂或者外立面擅自使用反光材料,或安裝使用影響名鎮歷史風貌的太陽能、水箱、水塔、煙囪、卷閘門(窗)、幕墻、遮陽棚、通信和電力設備等設施;
(九)在街巷道路兩側安裝和設置不符合規劃要求的戶外廣告設施、店鋪招牌;
(十)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續反復發出噪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
第十二條【核心保護區禁止行為】 在青木川名鎮核心區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列的行為;
(二)新建、擴建活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但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人居環境改善項目除外。
(三)擅自拆除歷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核心保護區建設管理】 在核心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以及人居環境改善項目的,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征求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文物主管部門的意見。并按規定履行聽證程序。
在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筑以外的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經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文物主管部門批準。并按規定履行聽證程序。
第十四條【宣傳教育與鼓勵】 市人民政府、寧強縣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青木川名鎮保護宣傳教育活動,普及青木川名鎮保護知識,增強全社會保護意識。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通過捐贈、投資、提供服務等方式,引導社會多元化投入參與青木川名鎮的保護利用工作。
市人民政府、寧強縣人民政府對在名鎮保護和文化傳承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以適當形式予以褒揚。
第十五條【應急處置與消防能力建設】 寧強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名鎮應急能力建設,制定應急處置預案,提高名鎮防災減災能力。
青木川名鎮保護范圍內的消防設施、消防通道,應當按照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規范設置,依法配備合格消防器材。確因保護需要,無法按照標準和規范設置的,由縣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會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制訂相應的安全保障方案。
第十六條【防洪能力提升】 寧強縣人民政府應通過提升防洪工程水平、完善防洪防澇設施、加強檢測預警等措施,做好青木川名鎮洪澇災害防范應對,提升名鎮防洪防澇能力。
第十七條【道路交通管理】 寧強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青木川名鎮保護范圍內交通安全管理方案,規范青木川名鎮保護范圍內機動車、非機動車的禁、限行和停放,共同為居民、游客、經營戶、駐地單位等提供交通便民服務。
第十八條【巡查管理】 寧強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青木川名鎮日常巡查管理要求納入社區網格化管理,明確鎮政府和縣住房城鄉建設、綜合執法、城鄉規劃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巡查管理方面的具體職責,及時發現和消除保護工作中存在的隱患,制止破壞行為。
第三章 傳承與利用
第十九條【傳承利用要求】 市人民政府、寧強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青木川名鎮利用實施方案,組織開展與青木川名鎮相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和歷史文化資源的挖掘整理、保護利用、傳承實踐和理論研究等工作,加強科學保護、合理利用與活態傳承,充分展示歷史文化特色,發揮使用價值,傳承歷史文化。
第二十條【清單管理】 寧強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勵和引導在土地利用、產業融合、金融服務、人才引進等方面的創新,支持青木川名鎮的有效利用。制定保護利用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定期評估并動態調整。
在青木川名鎮內開展經營活動的,應當符合名鎮保護規劃和保護利用清單要求。
第二十一條【傳承利用方式】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理利用青木川名鎮資源,從事下列有利于青木川名鎮保護的活動:
(一)設立博物館、展覽館、美術館、圖書館;
(二)開設民俗、傳統工藝等非遺展示傳習場所;
(三)開展當地特色文化挖掘和展演,對傳統表演技藝進行創新,舉辦傳統藝術、民俗表演等活動;
(四)研學實踐基地;
(五)發展文化創意產業,開發、制作、展示、經營民間工藝品,旅游紀念品;
(六)經營發展特色餐飲、民宿等服務項目;
(七)其他有利于名鎮保護和歷史文化傳承的活動。
開展前款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要求,不得危及公共安全、污染環境,不得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第二十二條【活動管理】 青木川名鎮保護范圍內開展影視拍攝、大型公益活動、群眾文化活動以及戶外商業活動等,應當在活動方案中明確消防安全、環境衛生等保護措施,經青木川鎮人民政府會同有關部門批準,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涉及文物保護單位的,還應當依法征得文物主管部門同意。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法律援引】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禁止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未按規定在建筑物裝飾安裝不符合規定材料和設施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八項規定,未經批準在建筑物屋頂或者外立面擅自使用反光材料,或安裝使用影響名鎮歷史風貌的太陽能、水箱、水塔、煙囪、卷閘門(窗)、幕墻、遮陽棚、通信和電力設備等設施,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未按規定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九項規定,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到期后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噪聲污染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項規定,在青木川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范圍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或采用其他持續反復發出噪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報經寧強縣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
第二十七條【工作人員責任】 市、縣、鎮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青木川歷史文化名鎮保護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遵照執行】 青木川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范圍內涉及大熊貓國家公園保護范圍的,按照《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大熊貓國家公園協同保護管理的決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施行時間】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漢中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
關于《漢中市青木川歷史文化名鎮保護條例
(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8月26日,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加強青木川歷史文化名鎮的保護、管理和利用,促進青木川名鎮可持續發展,制定該條例十分必要,并審議提出了一些意見建議。
一審后,按照《漢中市地方立法條例》規定,法工委、城環工委召開交接會,法工委接手立法后續工作。主要開展了以下四方面工作:一是面向社會各界廣泛征求意見建議。將《條例(草案)》在市人大、市政府網站及“漢中人大”微信平臺全文公布,在《漢中日報》發布征求意見公告,將征求意見函和草案文本發送部分市人大代表、相關市直機關部門、各縣(區)人大常委會、基層立法聯系點、立法咨詢專家等,征求意見建議。二是實地調研座談與考察。前往青木川鎮實地調研,并在寧強縣人大常委會機關召開立法調研座談會,聽取寧強縣政府相關部門和基層立法聯系點對《條例(草案)》修改的意見建議;市級層面,組織召開市發改委、公安、司法、民政、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農業農村、林業、文旅、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參加的座談會聽取意見建議,并就相關問題專門征詢了交通、消防救援、人社部門意見。學習借鑒外地市在古鎮保護方面的先進經驗,由常委會分管領導帶隊,赴安徽省合肥市三河古鎮,黃山市西遞、呈坎古村落,江西省景德鎮市三閭廟歷史文化街區,就古鎮保護對象、保護措施、古建筑保護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活化利用等立法工作中涉及到的重點問題進行考察學習。三是組織學習相關資料。法工委集中學習《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陜西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陜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等上位法規,為《條例(草案)》修改審議打好法規知識基礎。四是集中修改。匯總一審審議意見和征求到的修改建議,討論確定二審修改思路,并著手修改,最終形成《條例(草案修改建議稿)》。
10月14日,法工委全體會議專題研究,10月15日市六屆人大法制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對《條例(草案修改稿建議稿)》進行審議,形成《漢中市青木川歷史文化名鎮保護條例(草案修改稿)》。10月20日,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六十七次主任會議討論決定,將《條例(草案修改稿)》提請本次會議審議。
現將《條例(草案修改稿)》主要內容和修改工作情況匯報如下:
一、修改的總體思路
一是堅持規劃引領,注重點面結合。依照《寧強縣青木川鎮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把青木川鎮范圍內的山體自然形態和植被地貌,水體自然形態和生態岸線,古建筑古村落一并納入保護范圍。同時,明確名鎮保護規劃應當和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鄉村振興戰略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文物保護規劃、旅游發展規劃等相關規劃相銜接,既體現法規的嚴肅性、規劃的剛性,又為青木川鎮發展預留空間。
二是堅持實行分區保護,注重活化利用。明確名鎮保護對象,實行核心保護區、建設控制地帶、環境協調區分區保護。把歷史建筑的保護利用和非物質文化遺產、歷史文化資源的活化利用作為重點,鼓勵通過多種創新方式對青木川名鎮內的歷史建筑、傳統民居進行保護性利用,助力特色旅游業發展。
三是堅持合法性審查,做好法規銜接。認真研究對照上位法律、法規,重點圍繞禁止行為、違法處罰等環節修改完善,做到細化條款不簡單重復上位法規、補位條款不突破法定范圍幅度、創設條款不抵觸上位法規。
二、修改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修改稿)》共五章二十九條,主要內容和重點修改情況如下:
第一章總則。共5條,規定了立法目的、適用范圍、立法原則、政府職責、投訴舉報等內容。
關于政府職責。《條例(草案修改稿)》增加一款,要求“寧強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青木川名鎮保護工作協調機制,及時研究處理青木川古鎮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形成青木川名鎮保護齊抓共管工作格局。同時細化了青木川鎮人民政府在名鎮保護中的職責,力爭讓日常保護管理工作落得更實。
第二章規劃與保護。共13條,本章內容與報省政府待批的《寧強縣青木川鎮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相銜接,從保護規劃、保護對象、整體保護、分級保護、禁止行為、宣傳教育與鼓勵、應急處置與消防能力提升、防洪能力提升、道路交通管理、巡查管理等方面作了規定。
關于保護對象。征求意見和立法調研過程中,有意見提出,《草案》第三條保護對象規定過于簡單。為此,《條例(草案修改稿)》銜接規劃,規定了青木川名鎮保護的5項具體內容,還專列一款,要求寧強縣人民政府按照保護對象分類建立青木川名鎮保護名錄,動態管理并向社會公布。
關于保護范圍。有意見提出,應對青木川名鎮實行分區、分級保護,細化保護措施。《條例(草案修改稿)》第8條規定了名鎮整體保護要求;第9條確定了分級保護范圍,劃定核心保護區、建設控制區、環境協調區,針對三種不同保護區域保護要求,結合立法調研過程中了解到的保護工作實際情況,第10條至12條分別設置了不同的禁止行為,力爭做到分區保護、分類管理、應管盡管;同時,15條至17條還就名鎮保護范圍內的應急處置、消防、防洪設施設置及機動車禁行、限行和停放提出了要求,授權寧強縣人民政府制定有關管理方案,確保名鎮消防、防洪和交通安全。
關于表彰獎勵和宣傳教育。遵從市人社局(評比達標辦)意見,將《條例(草案)》中表彰獎勵條款,按照上級規范表彰獎勵有關規定,修改為“市人民政府、寧強縣人民政府對在名鎮保護和文化傳承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以適當形式予以褒揚。”同時從提高全社會參與名鎮保護意識考量,增加了對青木川歷史文化名鎮保護宣傳教育相關要求。
第三章傳承與利用。共4條,規定了傳承利用要求、清單管理、傳承利用方式、活動管理等內容。
關于傳承利用的要求和方式。刪除了《條例(草案)》中重復、照搬上位法的有關規定,要求市人民政府和寧強縣人民政府制定青木川名鎮利用實施方案,規范名鎮非物質文化和歷史文化資源的挖掘整理、傳承利用。根據常委會一審意見和收集整理到的意見建議,在青木川名鎮歷史文化資源利用中增加了“經營發展特色餐飲、民宿等服務項目”等內容,旨在充分發揮名鎮資源使用價值,展示名鎮開發利用特色,促進旅游產業發展。
關于活動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明確規定,在青木川名鎮保護范圍內開展影視拍攝、大型公益活動、群眾文化活動以及戶外商業活動等活動,須經青木川鎮人民政府會同有關部門批準,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涉及文物保護單位的,還應依法征得文物主管部門同意。
第四章法律責任。共5條,修改過程中堅持不重復上位法規定,堅持依法處罰。罰則前后對照,前面條款設定了行為規范,本章相應明確法律責任,對部分違法行為處罰的執法主體進行規范,如未按規定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噪聲污染等違法行為,明確由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處罰。
第五章附則。共2條,規定了遵照執行和施行日期。大熊貓國家公園陜西片區位于青木川鎮,第二十八條明確提出,青木川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范圍內涉及大熊貓國家公園范圍的,應嚴格遵守《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大熊貓國家公園協同保護管理的決定》有關規定執行。
除此之外,還按照立法技術規范,對語言表述、邏輯順序和標點符號作了一些規范和調整。
《漢中市青木川歷史文化名鎮保護條例》草案及草案修改稿自發布征集意見公告以來,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通過市民群眾的主動響應和積極參與,共收到意見建議二十余條,主要涉及條例調整對象、管理部門職責、表彰獎勵、傳承與利用以及對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措施等方面。經分析研究,在法規后續的修改過程中,對部分意見予以吸收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