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市青木川歷史文化名鎮保護條例
(草案)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保護措施
第三章 傳承利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及依據】 為了加強青木川中國歷史文化名鎮(以下簡稱青木川名鎮)的保護利用與管理,傳承和弘揚優秀歷史文化遺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陜西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青木川名鎮的保護利用與管理,適用本條例。
青木川名鎮的保護利用與管理涉及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古樹名木保護的,依照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古樹名木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保護對象】 按照《寧強縣青木川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確定的保護對象予以保護。
第四條【保護原則】 青木川名鎮保護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以保護歷史文化價值為導向,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合理利用、融合發展的原則,保持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延續性。
第五條【各級職責】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青木川名鎮保護利用與管理工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統籌協調名鎮保護利用與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縣人民政府負責青木川名鎮保護利用與管理工作,應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落實名鎮保護利用與管理工作機構和專業人員,根據實際情況安排保護利用資金,按照有關規定組織申報歷史文化名村和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確定公布歷史建筑,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和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保護規劃。
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做好青木川歷史文化名鎮保護利用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管理。市、縣發改、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農業農村、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青木川名鎮的保護利用相關工作。
青木川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鎮人民政府)是青木川名鎮的保護責任人,負責做好青木川名鎮保護利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協助有關機構調查、收集、整理、研究名鎮歷史文化遺產;
(二)參與編制和組織實施保護規劃;
(三)統籌推進名鎮文化和旅游融合發展;
(四)組織開展名鎮的宣傳推廣、展覽展示、對外交流;
(五)參與建設和維護名鎮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
(六)按職責共同做好名鎮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七)其他有關保護管理工作。
寧強縣青木川景區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按照職責分工,協助鎮人民政府做好青木川名鎮的保護管理工作。
青木川、南壩、東壩、玉泉壩、嵩地壩村民委員會按照鎮人民政府工作安排,配合做好青木川名鎮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六條【鼓勵條款】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通過捐贈、投資、提供技術服務等方式,參與青木川名鎮的保護利用工作。
第七條【投訴舉報】 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投訴和舉報。相關部門接到投訴和舉報后,應按規定進行處理并反饋處理結果。
第八條【獎勵條款】 市、縣人民政府對在青木川名鎮、名村保護和文化傳承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可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 保護措施
第九條【健全保護名錄】 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協助相關部門,加強對青木川鎮范圍內的歷史文化資源調查,及時將具有保護價值的歷史文化資源申報列入歷史文化名村、街區、傳統村落、歷史建筑等保護名錄。
第十條【科學規劃】 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組織編制青木川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科學確定保護目標、保護范圍、保護措施等要求,經批準后三十日內向社會公布。保護規劃應當和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鄉村振興戰略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文物保護規劃、旅游發展規劃等相關規劃相銜接。
鎮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鎮國土空間規劃和鄉村規劃時,應當將歷史文化資源的保護要求納入規劃內容。
第十一條【設定保護標識】 縣人民政府應當在青木川名鎮、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和傳統村落保護范圍的主要出入口設置標志牌,對歷史建筑設置保護標志。標志牌應當在批準公布后六個月內設置完畢。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或者損毀標志牌。
第十二條【整體保護】 青木川名鎮應當整體保護,保護鎮域內龍池山、將軍山等山體自然形態和植被地貌,金溪河、玉泉壩河等水體自然形態和生態岸線。保持和延續青木川鎮區和玉泉壩、袁家坪、李家院等古村落的傳統格局、街巷肌理、空間尺度、歷史風貌,保護不可移動文物和歷史建筑,保護原居民的傳統生產生活方式和合法權益,鼓勵傳統技藝、民俗的傳承展示,保護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人文環境。
第十三條【設施保障】 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科學調控青木川名鎮人口容量,完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改善人居環境。
第十四條【分級保護】 青木川名鎮的保護范圍包括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具體范圍和界限依據《寧強縣青木川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確定。
第十五條【核心范圍保護措施】 核心保護范圍內,根據建(構)筑物的保護類別進行修繕、維修、改善和更新。除必要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人居環境改善項目外,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對實施必要新建、擴建活動的,縣自然資源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征求縣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文物主管部門的意見,并嚴格依據《陜西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履行專家論證、公示、聽證等程序。
核心保護范圍內,對與歷史風貌不協調的建(構)筑物可進行拆除。在拆除歷史建筑(含不可移動文物點)以外的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前,應當經縣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文物主管部門批準。
核心保護范圍內的消防設施、消防通道、防洪排澇設施等,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設置。確因保護需要,無法按照標準和規范設置的,由縣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會同住房城鄉建設、文物主管部門制訂相應的安全保障方案。
第十六條【建設控制地帶保護措施】 在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建(構)筑物的高度、色彩、體量、風格等應與歷史風貌相協調,并符合相關保護規劃的有關要求。
第十七條【環境協調區保護措施】 保護范圍以外的城鎮范圍為環境協調區。
在環境協調區內開展新建、擴建活動時,應當符合保護規劃對開發強度、建設控制、建筑風貌等要求,不得破壞青木川名鎮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第十八條【開展活動要求】 在青木川名鎮保護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制訂保護方案,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一)改變園林綠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狀態的活動;
(二)在核心保護范圍內進行影視攝制、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
(三)其他影響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的活動。
第十九條【保護范圍內禁止行為】 在青木川名鎮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開山、采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活動;
(二)占用或者破壞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橋梁、古樹名木、古井泉水及其他歷史環境要素等;
(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
(四)修建損害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
(五)未經批準在建筑物屋頂或者外立面擅自使用反光材料,或安裝使用影響名鎮歷史風貌的太陽能、水箱、水塔、煙囪、卷閘門(窗)、幕墻、遮陽棚、通信和電力設備等設施;
(六)未經批準擅自占道擺攤設點、停放機動車非機動車;
(七)在街道兩旁、綠化帶、人行步道和公共場所晾曬衣被、糧食或堆放其他雜物等;
(八)在景觀水系、水景內清洗蔬菜、衣物等物品,或丟棄垃圾等污染水源的行為;
(九)商業經營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續反復發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環境管控】 對與青木川名鎮風貌不相協調的建筑物、構筑物、架空管線等設施,鎮人民政府應當會同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保護規劃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要求組織進行整治,產權人(管理人)和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
青木川名鎮保護范圍內的燈箱、條幅、廣告牌匾、泛光照明、電子顯示屏、空調外機、遮雨(陽)篷等外部設施,應當按照專項規劃或者技術規范要求進行設置,與青木川名鎮的整體風貌相協調。
第二十一條【巡查管理】 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青木川名鎮日常巡查管理要求納入社區網格化管理,明確鎮政府和縣住房城鄉建設、綜合執法、城鄉規劃管理等部門在巡查管理方面的具體職責,及時發現和消除保護工作中存在的隱患,制止破壞行為。
第二十二條【信息化監管】 縣人民政府應當按規定將青木川名鎮歷史文化遺產信息接入全省統一的大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實現信息互通和數據共享,提升動態監測管理水平。
第三章 傳承利用
第二十三條【傳承利用原則】 青木川名鎮的傳承與利用,堅持以用促保,推動活化利用,傳承歷史文化。縣、鎮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青木川名鎮利用實施方案,加強科學保護與合理利用。
第二十四條【研究宣傳弘揚】 市、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青木川鎮歷史沿革、民間文學、傳統技藝、傳統美術、民風民俗、傳統食俗等非物質文化遺產和歷史文化資源的搜集、整理、研究,加強對青木川名鎮的宣傳展示,普及保護知識,發揮青木川名鎮的社會教育功能,弘揚中華優秀歷史文化。
第二十五條【清單管理】 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勵和引導在土地利用、產業融合、金融服務、人才引進等方面的創新,支持青木川名鎮的有效利用。制定保護利用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定期評估并動態調整。
在青木川名鎮內開展經營活動的,應當符合名鎮保護規劃和保護利用清單要求。
第二十六條【傳承利用方式】 鼓勵單位和個人在青木川名鎮保護范圍內通過出資、捐資、捐贈、設立基金、提供技術服務等方式開展下列活動:
(一)設立博物館、展覽館、美術館、圖書館;
(二)開設民俗、傳統工藝等非遺展示傳習場所;
(三)開展當地特色文化挖掘和展演,對上刀山下火海等傳統表演技藝進行創新,舉辦傳統藝術、民俗表演等活動;
(四)建立學生教育實踐基地;
(五)開辦傳統手工作坊,制作、展示、經營民間工藝品,旅游紀念品;
(六)開設經營特色餐館,休閑民宿;
(七)其他有利于名鎮保護和歷史文化傳承的活動。
開展前款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要求,不得危及公共安全、污染環境,不得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第二十七條【文旅融合】 縣、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托青木川名鎮各類歷史文化遺產,培育區域特色文旅產業和品牌建設,加快歷史文化資源優勢向產業優勢轉變,助力鄉村振興,推動縣域經濟高質量發展。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政府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人民政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因保護不力,導致名鎮遭受嚴重破壞、被列入瀕危名單或者撤銷稱號的;
(二)應當列入歷史文化街區、名村、傳統村落或文物、歷史建筑、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對象名錄而未列入,導致其歷史文化價值受到嚴重破壞的。
第二十九條【部門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未按照保護規劃的要求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審批職責的,由縣人民政府或者對應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條【工作人員責任】 市、縣、鎮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標識標牌管理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或者損毀青木川名鎮、名村、街區標志牌的,由縣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援引條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施行時間】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漢中市人民政府關于提請審議《漢中市青木川歷史文化名鎮保護管理條例(草案)》的議案的說明
——2025年8月26日在漢中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上
一、《條例(草案)》的起草背景和過程
2023年7月29日,習近平總書記來漢中考察,就歷史文化傳承等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同年9月27日,《陜西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經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并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對全省歷史文化名鎮的規劃編制、保護管理、傳承利用等提出了明確的要求。青木川鎮是2010年7月經住建部和國家文物局公布的第五批中國歷史文化名鎮,也是截至目前我市唯一一個中國歷史文化名鎮。該鎮擁有豐富的歷史文化資源,在我省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和文化旅游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亟須實施科學、規范的保護傳承和利用。
2024年3月市人大常委會組織開展前期立法調研后,我們立即抽調業務骨干組成工作組,迅速啟動了《條例》(草案)的起草工作。起草過程中,我們一方面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和中辦、國辦《關于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意見》《陜西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重要文件。另一方面,在市人大城環工委的指導和支持下,深入寧強青木川鎮、銅川陳爐鎮等地實地調研,學習借鑒浙江省、重慶市、廣西等地立法經驗,會同寧強縣起草了《條例(草案)》初稿。初稿形成后,書面征求了省住建廳、市級相關部門、各縣(區)和專家學者的意見建議,并在網上進行了為期1個月的社會公示。今年3月,市人大常委會又組織召開了立法調研座談會。經多輪征求意見,我們共收到意見建議30條,對于這些意見我們與相關單位逐一進行了溝通,采納26條、部分采納3條、未采納1條。
今年3月28日立法交辦會召開后,我們緊盯時間節點,集中力量抓好《條例(草案)》報審工作。按照《漢中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政府規章程序規定》,我們陸續履行了相關前置性審查。先后通過了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對提出的14條意見全部采納;通過了市發展改革委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評估,對提出的1條建議予以采納;經與市委政法委、市市場監管局、市委編辦會商,因《條例(草案)》內容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不會引發社會穩定問題,也不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所以無需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和公平競爭審查;同時,市委編辦對涉及部門職責的條款也無意見。5月19日,市政府召開專題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討論,各參會單位均無意見。隨后,又書面征求了市政府各位副市長和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市中級人民法院、市檢察院相關領導的意見。6月27日,市政府2025年第1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條例(草案)》。8月13日,市人大常委會第63次主任會議原則同意將《條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定,并提出了具體修改意見,目前已修改完善形成了今天的審議稿。
二、《條例(草案)》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五章四十七條,包括總則、保護與管理、傳承與利用、法律責任、附則等內容。具體如下:
第一章總則(共11條),明確了立法目的及依據、適用范圍、保護對象、市縣政府和行業部門的職責。第二章保護與管理(共24條),提出了健全保護名錄、科學規劃、設定保護標識、整體保護、設施保障、鎮域保護、鎮區保護、開展活動要求、歷史建筑保護等要求,以及禁止性行為、環境整治和管控、巡查檢查、信息化監管、行業指導等管控要求。第三章傳承與利用(共5條),明確了“先保后用、以用促保”的傳承利用原則、要求和方式,并提出在加強保護的基礎上,推動科學研究、展覽展示、文化交流、旅游休閑等融合活化利用,促進青木川鎮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第四章法律責任(共6條),明確了違反本條例的情形以及承擔的責任。第五章附則(共1條),明確了施行日期,待市人大正式公布前明確。
按照8月13日市人大常委會第63次主任會議“突出保護、簡化條文”的要求,我們在認真學習借鑒《陜西省黃帝陵保護條例》的基礎上,對《條例(草案)》中各級職責、保護對象、保護措施、禁止行為等條款進行了精簡合并、再次完善優化。修改完善后的《條例(草案)》共五章三十三條。
三、《條例(草案)》主要特點
本次提交的《條例(草案)》認真貫徹《陜西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并充分結合了青木川鎮保護工作實際,同時也與《寧強縣青木川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進行了充分銜接,細化完善了相關表述。主要有以下特點:一是結合寧強調研意見和部門征求意見,進一步明晰了市、縣、鎮、管委會、村和各相關部門的保護職責,使得各級各部門保護職責更為清晰;二是按照《寧強縣青木川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對鎮區實行分級保護,并分別提出了相應的保護措施,使保護工作更具可操作性;三是為做好鎮區管理工作,細化了保護范圍內禁止性行為,便于法規執行落地落實。
現提請對以上說明和《條例(草案)》予以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