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藤編保護發展條例(草案)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保護與傳承
第三章 創新與發展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漢中藤編”的保護和傳承,促進漢中藤編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陜西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漢中藤編,是指以木竹為骨架、青藤為編織材料,經選材、加工、彎曲、造型、組裝、編織、修整等工序,制作家具、生活器具、工藝品等制品的漢中傳統技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漢中藤編的生產、保護、傳承、創新、發展以及傳播交流等活動。
第三條 漢中藤編保護發展堅持保護為主、合理利用、政府引導、市場調節、社會參與、傳承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本條例保護傳承的對象,包括下列漢中藤編表現形式以及相關實物和場所:
(一)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藤編器具及相關工具、材料、設施和其他原始資料;
(二)漢中藤編代表性傳承人掌握的知識和技藝;
(三)反映漢中藤編文化的圖書、紋樣、手稿、影像等文獻資料;
(四)與漢中藤編相關的展示場館、傳承基地(傳習所)等重要場所;
(五)與漢中藤編相關的其他需要保護傳承的對象。
保護傳承對象屬于文物或者涉及知識產權的,適用文物保護或者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漢中藤編保護傳承發展工作的組織領導,將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本行政區域內漢中藤編保護傳承發展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將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南鄭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漢中藤編的保護、傳承與發展,推動漢中藤編的系統性保護與示范性引領,進一步壯大藤編產業。
有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漢中藤編的保護傳承發展工作。
第六條 市和縣(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和組織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漢中藤編保護傳承發展工作,組織制定并實施漢中藤編保護規劃。市和縣(區)非遺保護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及林業、經濟合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漢中藤編的保護、傳承、發展、監督和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七條 漢中藤編相關行業性組織應當協助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漢中藤編保護和發展工作,加強行業自律,促進漢中藤編的保護、傳承與發展。
第八條 漢中藤編生產企業和經營者應當誠信經營,守正創新,自覺維護漢中藤編質量和品牌形象,擴大漢中藤編影響力。
第二章 保護與傳承
第九條 市和縣(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對漢中藤編進行保護:
(一)對漢中藤編制作工藝和工具材料制作方法,應當指定代表性傳承人運用活態演示、口述實錄等方法,采用文字、圖片、錄音、錄像、數字化等方式進行記錄、整理和建檔,建立漢中藤編檔案和數據庫。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數據庫應向社會公開;
(二)收集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漢中藤編代表性實物,通過向社會征集、購買、接受捐贈等方式依法取得,建立物品清單和專門檔案,并妥善保存,防止損毀、流失;
(三)對反映漢中藤編的歷史文獻、學術成果等資料,做好收集、整理、存檔工作;
(四)對漢中藤編的保護傳承發展做好研究和出版工作;
(五)其他有利于漢中藤編保護的措施。
第十條 對漢中藤編資源豐富、傳承人群相對集中的特定區域,市和縣(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可劃定保護范圍,通過建設非遺特色示范鎮、“非遺在社區”示范點等方式,推進漢中藤編的區域性整體保護。
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支持建立漢中藤編展示館、傳承體驗中心、傳承基地等文化設施,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非物質文化遺產館、文化館、博物館、圖書館、科技館等公共文化場所設立漢中藤編專區,展示漢中藤編及其制作技藝。
第十二條 漢中藤編項目保護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收集、保管漢中藤編的實物、資料并進行登記、整理和建檔;
(二)組織專家評審和推薦漢中藤編的代表性傳承人;
(三)保護與漢中藤編有關的實物和場所;
(四)開展漢中藤編的宣傳、展示、交流等活動;
(五)開展漢中藤編的技藝、技術研究;
(六)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十三條 對長期從事漢中藤編傳承實踐,熟練掌握漢中藤編知識和核心技藝,在藤編傳承領域具有代表性、重要作用、有較大影響,愛國敬業、遵紀守法、德藝雙馨的人員,由市和縣(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將擬確定的傳承人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后認定為漢中藤編的代表性傳承人。漢中藤編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真實、完整地傳授漢中藤編傳統技藝,培養后繼人才,開展傳承活動,報告技藝傳承情況;
(二)收集、整理和保存與漢中藤編相關的原始資料和實物;
(三)配合開展漢中藤編相關調查、研究、宣傳和其他公益性活動;
(四)其他應當履行的義務。
第十四條 市和縣(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支持漢中藤編代表性傳承人開展下列活動:
(一)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
(二)提供必要的經費資助其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活動;
(三)指導、支持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記錄、整理、研究、出版、展覽展示展演等活動;
(四)支持其參加學習、培訓;
(五)支持其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
(六)支持其開展傳承、傳播活動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條 市和縣(區)人才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用人單位加強漢中藤編相關專業人才的引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漢中藤編職業技能培訓,指導支持藤編從業人員申報職業技能等級和專業技術職稱,推動漢中藤編勞務品牌建設;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培養漢中藤編工藝美術大師、工藝美術名藝人。
第十六條 市和縣(區)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培養學生對漢中藤編等傳統技藝的興趣愛好,鼓勵成立藤編社團。鼓勵高等院校和中等職業技術學校開設漢中藤編相關課程,通過定點培養、師徒制等方式,加大藤編技能人才培養力度,建立漢中藤編培訓基地,培育漢中藤編特色技校。鼓勵校外培訓機構依法開展漢中藤編社會實踐和研學活動。
第十七條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可依法參與漢中藤編保護和發展工作,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開展下列活動:
(一)培養與漢中藤編相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組織漢中藤編遺產保護傳承和活態展示展演,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融入現代生活,培育新型文化業態;
(二)組織出版與漢中藤編相關的書籍、畫冊、論文、人物傳記,利用報刊、廣播、影視、網絡等多種形式進行宣傳;
(三)組織開展與漢中藤編相關的課題研究和交流活動;
(四)挖掘藤編文化內涵,加強藤編文化建設和傳播;
(五)向非遺保護機構捐贈捐助藤編實物及相關資料;
(六)開展藤編主題文藝創作;
(七)其他有利于漢中藤編保護和發展的活動。
市、縣(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在漢中藤編保護傳承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八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漢中藤編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宣傳推廣,推動社會普及傳播,營造非遺保護的良好社會氛圍。
第三章 創新與發展
第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制定漢中藤編產業發展規劃,設立專項資金,用于支持企業開展新材料、新工藝等方面的研發創新,培育龍頭企業,推動集群建設,強化產業協同,健全藤編產業鏈,優化市場營商環境,發揮有關社會機構作用,提升漢中藤編品牌辨識度、知名度和市場占有率。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引導創業、鼓勵做強、規范經營等措施,不斷做大漢中藤編市場主體規模,支持企業聯戶發展,開展家庭式生產,推動公司、工坊、合作社、傳承人嵌入漢中藤編產業鏈。市、縣(區)相關部門對從事漢中藤編生產經營的企業依法落實稅費優惠政策。
第二十一條 市和縣(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漢中藤編生產性保護,對示范帶動效應突出的企業可推薦命名為生產性保護示范基地。漢中藤編生產性保護示范基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至少有一名漢中藤編縣(區)級以上代表性傳承人;
(二)在生產性保護活動中堅持漢中藤編核心技藝的傳承;
(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漢中藤編的搶救與保護,注重整理、保存相關資料,記錄技藝流程;
(四)積極開展漢中藤編的生產經營和宣傳推介活動,在本地及周邊地區具有較高的影響力;
(五)已取得明顯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二十二條 市和縣(區)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漢中藤編行業及地方標準的制定、完善和實施,指導藤編生產企業制定企業生產標準,共同促進漢中藤編區域公用品牌建設。
第二十三條 市和縣(區)發展改革、工信、文旅、科技等主管部門應當支持漢中藤編企業在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新產品等方面開展創新攻關,鼓勵漢中藤編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開展技術合作,在保持傳統核心技藝的前提下,運用新興技術促進藤編技藝升級,開發特色化、多樣化、高附加值的藤編產品。鼓勵支持漢中藤編企業開展藤編產品跨界創新、個性化定制和文化創意產品研發,推動漢中藤編產業多元化發展。
第二十四條 市和縣(區)林業、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與漢中藤編密切相關的天然原材料的保護,培養優質藤編資源,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立藤條及輔助材料、新型材料示范種植基地,逐步提高本地藤編原材料的使用率。
第二十五條 市和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等主管部門應當在歷史文化街區、主題公園、公共文化場館等規劃建設中融入漢中藤編元素,在公共交通等候區域等場所為漢中藤編的宣傳展示提供條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開發漢中藤編文化旅游精品線路,探索藤編特色休閑旅游與民宿、農業、康養融合發展新業態。
第二十六條 倡導市和縣(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團體組織宣傳推廣漢中藤編產品。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漢中藤編流通渠道和電子商務建設,鼓勵支持漢中藤編企業通過網絡銷售等模式創新發展,推進漢中藤編“中華老字號”“陜西老字號”建設,促進線上線下融合,開發漢中藤編國內國際市場。
第二十七條 市和縣(區)市場監督管理、知識產權管理、著作權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漢中藤編區域公用品牌、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注冊商標、技術專利、著作權、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的保護管理工作,對侵權違法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侵占、破壞漢中藤編史料、文物和實物,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市和縣(區)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漢中藤編保護傳承發展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縣(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條例制定漢中藤編保護發展的實施辦法。棕編、竹編、扇編、草編、麻編等縣(區)級以上傳統技藝、傳統美術類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
漢中市人民政府
關于提請審議《漢中藤編保護發展
條例(草案)》的議案的說明
——2025年6月25日在漢中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現就關于提請審議《漢中藤編保護發展條例(草案)》的議案作如下說明:
一、《條例(草案)》的起草背景和過程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來漢中考察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動國家級非遺漢中藤編的保護傳承與創新發展,提升全市非遺系統性保護水平,市人大常委會將《漢中藤編保護發展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列入2025年法規審議項目。市政府協調有關方面組建《條例(草案)》起草小組,根據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鄉村振興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并借鑒其他省市非遺立法經驗,深入開展立法調研起草工作。《條例(草案)》初稿形成后,經多輪次征求意見,共收到縣區政府、行業部門、協會企業、非遺傳承人、專家學者及社會各界意見建議21條,采納18條;隨后完成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市市場監管局公平競爭審查、市發改委宏觀政策一致性評估。5月26日,市政府第12次常務會審議并原則通過了《條例(草案)》。按照市政府常務會議意見,市委編辦審核確認“《條例(草案)》中涉及的相關部門職責,未超出‘三定’規定明確的職能范圍”。6月3日,市司法局再次審核通過《條例(草案)》。6月9日,市政府印發《關于提請審議〈條例(草案)〉的議案》并報市人大常委會。
二、《條例(草案)》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五章三十二條。包括第一章 總則(共8條),明確了立法目的、適用范圍、立法原則、漢中藤編技藝的定義、保護對象,明確了市和縣(區)政府、政府部門、行業協會、藤編企業的職責。第二章 保護與傳承(共10條),提出對漢中藤編予以保存、記錄和研究、建設管理藤編傳承展示設施的要求,明確藤編保護單位職責、代表性傳承人及其義務、支持藤編傳承活動方式以及加強藤編人才引育、推動藤編校園傳承、鼓勵社會參與、推動傳播推廣等相關要求。第三章 創新與發展(共9條),明確關于推動漢中藤編產業發展、主體培育、非遺工坊和生產性保護示范基地、標準制定、創新轉化、原料培育供應、融合發展、推廣使用、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的要求。第四章 法律責任(共3條),明確對侵占、破壞漢中藤編史料、文物和實物行為予以處罰,對有關部門和工作人員追責的要求。第五章 附則(共2條)要求縣(區)政府制定條例實施辦法,相關傳統技藝、傳統美術類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參照執行本條例,明確了施行日期。
三、《條例(草案)》主要特點
《條例(草案)》堅持“貫徹上位法規、立足地方實際、統籌保護發展”,貫徹非遺系統性保護理念,突出以人為核心的活態傳承,遵循“漢中藤編”等傳統工藝類非遺的傳承規律,著重通過生產性保護手段,促進其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實現特色產業發展、群眾持續增收,其核心價值在于將非遺保護從文化保存提升至產業振興。
一是在條例框架上,聚焦地方特色,構建系統性保護體系。兼顧漢中藤編文化價值與產業屬性,構建 “政府主導+社會共治” 模式,將藤編保護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財政預算,強調多部門協同分工,企業組織、社會力量共同參與,形成從保護傳承到創新發展的全鏈條制度設計。
二是在保護措施上,注重活態傳承與區域性保護并重。對制作工藝、工具材料進行記錄,建立檔案數據庫,確保技藝“可追溯、可傳播”,實現物理留存與文化傳承結合。劃定保護范圍,通過建設非遺特色示范鎮、社區示范點,提升展示與體驗功能,推動漢中藤編系統性保護。
三是在傳承機制上,兼顧多維度支持傳承人與人才培育。明確傳承人認定標準及程序,政府為傳承人提供支持,保障傳承的可持續性。構建多元化人才培育體系,明確人社、工信、教育等部門任務,協同培育壯大傳承人群體。
四是在創新發展上,堅持產業融合與品牌驅動。政府制定產業規劃、設立專項資金,支持工藝研發,建設漢中藤編標準、保護知識產權,培育龍頭企業,打造“老字號”品牌,促進農文商旅融合發展,推動集群化、鏈條化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