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漢中經濟技術開發區、興漢新區、航空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
《漢中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漢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3月4日
漢中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漢中市建筑垃圾管理,強化污染源頭治理,維護市容市貌,改善居民生活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陜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區和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區的建筑垃圾源頭減量、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等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固體廢物,主要分為工程渣土、工程泥漿、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裝修垃圾等。
建筑垃圾中屬于危險廢物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置,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建筑垃圾處置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協同、屬地管轄、社會參與、統籌規劃、分類處置、全過程監管的管理體系。
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建筑垃圾污染環境的防治,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并組織實施,研究解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建立健全本級協同監管工作機制,保障建筑垃圾治理的經費投入,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建筑垃圾監督管理職責。
市級園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受市、縣(區)建筑垃圾主管部門指導,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內建筑垃圾的相關管理工作,建立網格化監督管理制度,組織日常巡查,及時發現、勸阻建筑垃圾處置的違法行為,并向相關部門報告。
第六條市、縣(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級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人民政府未設置城市管理部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
發展和改革、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林業、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建筑垃圾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建筑垃圾實行分類處理制度。建筑垃圾應當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處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生活垃圾、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進行處置。
第八條建筑垃圾運輸、處置費用由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具體由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或者個人與建筑垃圾運輸單位、消納設施和場所運營單位按照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并在建筑垃圾運輸、處置協議中予以明確。
第九條鼓勵采取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標準等措施,從源頭上減少建筑垃圾產生,促進建筑垃圾綜合利用。
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筑垃圾減量化目標和措施納入招標文件和合同文本,將建筑垃圾減量化措施費納入工程概算,并監督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具體落實。
第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充分利用混凝土、鋼筋、模板、珍珠巖保溫材料等余料,在滿足質量要求的前提下,根據實際需求加工制作成各類工程材料,實行循環利用。
施工現場不具備就地利用條件的,應當按規定及時轉運到建筑垃圾處置場所進行資源化處置和再利用。
第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實時統計并監控建筑垃圾產生量,及時采取針對性措施降低建筑垃圾排放量。鼓勵采用現場泥沙分離、泥漿脫水預處理等工藝,減少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漿排放。
后期用于項目回填的工程渣土可以在施工現場臨時堆放,但應當采取圍擋、密閉式防塵網遮蓋等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在進入施工現場前報市、縣(區)建筑垃圾主管部門備案。建筑垃圾處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概況(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及規模、建設工期、相關責任主體單位等)。
(二)建筑垃圾的種類、數量。
(三)建筑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收集貯存、綜合利用、污染防治等措施和目標。
(四)建筑垃圾清運、處置計劃及費用概算。
(五)運輸單位及運輸的時間、路線、方式。
(六)建筑垃圾回填、填埋、綜合利用場所名稱。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內容有調整的,施工單位應當將調整內容在15日內報告備案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建筑垃圾產生實行許可制度。建設工程向施工場地外排放建筑垃圾的,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在排放前向市、縣(區)建筑垃圾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取得《城市建筑垃圾產生許可證》后方可處置。申請城市建筑垃圾產生許可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建筑垃圾產生種類、數量及周期。
(二)與運輸單位簽訂的合同。
(三)建筑垃圾運輸的時間、路線和處理地點名稱。
(四)與處置單位簽訂的合同。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市、縣(區)建筑垃圾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的20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核發《城市建筑垃圾產生許可證》;不予核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施工單位處置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規定設置符合標準的圍擋,硬化工地出入口道路。
(二)安裝沖洗設備,對駛出施工現場的車輛做除泥除塵處理。
(三)及時清運建筑垃圾,保證工地和周邊環境整潔,防治建筑垃圾污染。
(四)按照規定安裝揚塵污染防治在線監測和視頻監控設備。
(五)對施工現場產生的建筑垃圾進行分類,不得混入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和危險廢物。
(六)法律、法規、規章作出的其他規定。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建筑垃圾處置公示牌,標明處置單位名稱及住建、城市管理、公安、生態環境等部門舉報投訴電話。
第十六條房屋裝飾裝修實行裝修垃圾管理責任人制度。
住宅小區委托物業服務人管理的,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人是管理責任人;未委托物業服務人管理的,由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負責。
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以及其他企事業單位,委托物業服務人管理的,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人是管理責任人;未委托物業服務人管理的,本單位是管理責任人。
文化、體育、娛樂等公共場所以及其他場所的經營、管理者是管理責任人;賓館、商店、飯店等經營場所的經營或者所有權人是管理責任人。
管理責任人不明確的,由縣(區)建筑垃圾主管部門會同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確定;宗教活動場所責任人不明確的,由縣(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七條裝修垃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規范設置裝修垃圾臨時貯存設施、場所。
(二)督促裝修垃圾產生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投放,勸阻、制止違法投放行為,對不聽勸阻的,及時報告建筑垃圾主管部門處理。
(三)將裝修垃圾委托給具有承運資質的運輸單位運輸至指定的處置場所。
第十八條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裝修垃圾,應當分類裝袋、捆綁后統一堆放到管理責任人設置的臨時貯存設施、場所堆放。
裝修垃圾臨時貯存設施、場所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設置有適度面積的密閉式堆放場地。
(二)有必要防塵、防溢、防滲等設施,防止污染周邊環境。
(三)分類堆放、及時清運,保持場地衛生整潔。
(四)法律、法規、規章作出的其他規定。
第十九條建筑垃圾運輸單位實行核準管理制度,市、縣(區)建筑垃圾主管部門應當將經核準的建筑垃圾運輸單位、運輸車輛納入全市建筑垃圾企業名錄管理并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需要對建筑垃圾進行處置的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
第二十條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應當向市、縣(區)建筑垃圾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城市建筑垃圾運輸許可證》。運輸企業申請辦理《城市建筑垃圾運輸許可證》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合法的運輸車輛。
(二)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三)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運輸,保持車載定位系統正常運行,不得關閉定位系統。
(二)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嚴禁超載、超速行駛、違反交通信號、污損、遮擋號牌、疲勞駕駛等交通違法行為。
(三)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等相關證照。
(四)保持車輛整潔、密閉運輸,不得沿途泄漏、遺撒。
(五)將建筑垃圾運送至經建筑垃圾主管部門依法核準的處置場所。
(六)法律、法規、規章作出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二條建筑垃圾運輸單位不得承運未經建筑垃圾主管部門核準的以及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不得擅自改變運輸路線、運輸時間和處置場所。
第二十三條《城市建筑垃圾運輸許可證》的有效期為兩年。建筑垃圾主管部門對運輸單位進行定期核查、評估,核查、評估結果作為延續核準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科學預估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產生量,按照適度超前原則,將建筑垃圾處置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國土空間規劃,加快推進建筑垃圾處置設施建設。
市、縣(區)建筑垃圾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建筑垃圾處置場所的布局、選址和規模,并將其納入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設置填埋場、堆填場等建筑垃圾處置設施和場所。建筑垃圾處置設施和場所經營者、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應當向市、縣(區)建筑垃圾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城市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后方可處置。
申請建筑垃圾處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建筑垃圾處置設施的土地使用證明。
(二)有處置設施的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
(三)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四)具有建筑垃圾分類處理的方案和對廢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六條綠化工程、市政工程、建設工程及其他工程需要使用施工現場外的建筑垃圾回填的,受納單位應當在回填施工前向施工現場所在地建筑垃圾主管部門報告回填地點、回填量、符合回填標準的建筑垃圾種類和來源等事項。在回填過程中應當落實揚塵防控措施,避免造成大氣污染。
第二十七條施工單位、資源化利用企業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優先安排建筑垃圾分類利用:
(一)工程渣土,用于工程自身或者運輸至其他工程用于基坑回填、低洼填平、堆山造景、綠地覆土、土地復耕等需要。
(二)工程泥漿,用于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回收生產利用,或者按照規范技術固化處理后用于基坑回填等需要。
(三)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裝修垃圾,用于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回收生產利用等需要。
依照前款規定確實無法利用的,施工單位、資源化利用企業應當交由填埋場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建筑垃圾處置設施和場所應當嚴格遵守建設項目基本程序,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處置流程符合《建筑垃圾處理技術標準》(CJJ/T134-2019)的要求。
(二)不得接收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三)實施分區作業,采取圍擋、覆蓋、噴淋、出入口及場內運輸道路進行硬化或者其他抑塵措施,并設置車輛清洗設施防止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
(四)設置計量設施,按照建筑垃圾種類建立處置臺賬。
(五)設置消防、安全、應急和勞動保護設施,保證安全生產。
(六)法律、法規、規章作出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損毀或者擅自拆遷、改建、封閉建筑垃圾堆填場、填埋場。堆填場、填埋場達到原設計容量或者因其他原因無法繼續接收建筑垃圾的,建筑垃圾堆填場、填埋場的經營者應當提前30日向所在地建筑垃圾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鼓勵、扶持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的政策,引導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項目,支持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的科學研究、產業發展,推動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應用。
第三十一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優先使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利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市政工程設施、園林綠化設施等項目應當優先采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三十二條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運輸單位和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一體化協同,形成工程建設、拆除和建筑垃圾分類、收集及資源化利用全過程的閉合管理模式。
建筑垃圾主管部門建立建筑垃圾調劑機制,需要利用建筑垃圾進行洼地填充、場地平整、路基墊填的單位或個人可以向建筑垃圾主管部門報告,由建筑垃圾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第三十三條建筑垃圾綜合利用企業不得采用列入國家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和設備進行生產。
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應當如實記錄建筑垃圾的來源、種類、貯存量、生產加工量、尾渣流向等相關信息。
第三十四條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對建筑垃圾產生、運輸、處置等活動進行監管,依法查處違法傾倒、拋撒、處理建筑垃圾等違法行為,負責建筑垃圾產生、運輸、處置核準,負責建筑垃圾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牽頭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建筑垃圾服務管理信息互聯共享機制,督促建筑垃圾運輸單位及時清除因運輸建筑垃圾對城區道路造成的污染。
(二)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政府投資建筑垃圾處置場所建設項目、資源化利用項目的立項審批,將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
(三)科學技術部門負責支持建筑垃圾處置、資源化利用技術及裝備的研發。
(四)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貫徹落實利用建筑垃圾生產建材的有關政策、標準和產業專項規劃,組織開展建筑垃圾資源化再利用技術及裝備研發,組織符合條件的企業申報《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規范條件》企業名單。
(五)公安部門負責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道路通行管理,核查車輛行駛證,依法查處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和駕駛人員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打擊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妨礙執行公務及擾亂建筑垃圾運輸市場等違法犯罪活動。
(六)財政部門負責建筑垃圾治理的經費保障,落實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的優惠政策。
(七)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建筑垃圾堆填場、填埋場、資源化利用項目的國土空間規劃,合理安排建筑垃圾處理設施項目的用地指標、規模和布局;負責建筑垃圾處理場所用地手續的審批;負責將裝飾裝修垃圾收集納入新建小區配套垃圾收集站點,統一規劃、設計、施工、驗收;負責基本農田、耕地內的建筑垃圾監管及排查清理整治,依法查處在基本農田上堆放建筑垃圾的違法行為。
(八)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和建筑垃圾處理場所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批和污染排放控制監管工作,并對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和建筑垃圾處理場所所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跟蹤檢查。
(九)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各類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源頭管控,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揚塵治理、節能減排、文明施工、建筑垃圾減量化措施;負責施工場地內建筑垃圾管理,分類收集建筑垃圾;指導施工工地嚴格按照相關要求,落實揚塵管控、路面硬化、運輸車輛沖洗等環境保護要求;指導建筑垃圾再生產品在工程建設領域的應用推廣;負責建筑垃圾堆填場、填埋場、資源化利用項目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已經移交行政審批部門的,由行政審批部門負責);督促指導物業小區設置裝飾裝修垃圾臨時貯存設施、場所并及時組織清運,對建筑垃圾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聯合懲戒。
(十)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建筑垃圾運輸企業《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的審批和監管,依法查處建筑垃圾運輸單位、運輸車輛的交通運輸違法行為,以及在城市規劃區外行駛中未采取密閉或其他防止遺撒措施的違法行為;督促建筑垃圾運輸單位及時清除因運輸建筑垃圾對城市規劃區外公路造成的污染;負責交通工程建設過程中建筑垃圾的源頭管控及建筑垃圾再生產品應用推廣。
(十一)水利部門負責指導河湖岸線管理范圍內的建筑垃圾排查清理整治,加強對水利建設工程中產生建筑垃圾的源頭管控、排放、處置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十二)農業農村部門配合自然資源部門做好基本農田、耕地內的建筑垃圾監管及排查清理整治。
(十三)林業部門負責對林地、濕地管理范圍內建筑垃圾監管及排查清理整治。
(十四)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建筑垃圾再生產品質量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建筑垃圾領域內的價格違法行為。
(十五)行政審批部門負責企業投資建筑垃圾處置場所建設項目、資源化利用項目的備案(未移交行政審批部門的,仍由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負責建筑垃圾堆填場、填埋場、資源化利用項目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未移交行政審批部門的,仍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
第三十五條市、縣(區)建筑垃圾主管部門應當加快信息化建設,會同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林業、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建立建筑垃圾服務管理信息互聯共享機制,實行定期會商和聯動監管,常態化開展多部門聯合執法行動,合力打擊亂堆亂倒建筑垃圾等違法行為,促進建筑垃圾全過程管控。
第三十六條市、縣(區)建筑垃圾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將從事建設垃圾處置活動的單位相關違法信息錄入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市、縣(區)建筑垃圾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方式,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訴舉報建筑垃圾運輸、處置及建筑垃圾管理和執法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在收到投訴舉報后及時處理,向投訴人、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并為舉報人、投訴人保密。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