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市中心城區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中心城區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陜西省物業服務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心城區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規定的配套公共服務設施,是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進行居住區配套建設的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社區服務、行政管理、市政公用、商業服務等公共服務設施。
第四條本辦法規定的配套公共服務設施接收責任主體是指漢臺區、南鄭區人民政府,漢中經濟技術開發區、興漢新區、航空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及市級相關部門。
接收單位是指由接收責任主體指定的具體配套公共服務設施使用、運營單位。
第五條居住區配建的公共服務設施,應當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期交付。
第六條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資源、住建、城市管理、商務、文旅、衛生健康、體育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專項規劃的編制及建設管理工作。
發改、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自然資源部門在下達規劃條件時,應當依據《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陜西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及相關規定,明確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內容、建設規模、用地面積等配置要求和標準,并將無償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種類、規模等納入土地出讓公告和合同。參與競標者應自行考慮須無償移交配套設施的建設成本,自主報價。土地競得者應按出讓合同的要求建設,建成后無償移交。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組織編制開發項目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在設計文件和圖紙中注明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內容、建筑面積、用地位置、用地面積等指標。
居住區分期建設的,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原則上應安排在首期建設。配套建設的中小學校、幼兒園應安排在首期建設并與住宅同步交付使用。
第九條自然資源部門在審查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嚴格依據規劃條件對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類別、規模、位置和設置要求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在相關網站、建設項目現場進行公示,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條接收責任主體負責明確接收單位及移交細則,接收單位制定并在辦理施工許可證之前與建設單位簽訂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委托建設移交協議。協議應明確須移交配套設施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位置、開工及竣工期限、移交期限、移交標準、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按照規劃許可內容進行建設,對未按照規劃許可規定配建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單位,由城市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二條無償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包括:
(一)中小學、幼兒園;
(二)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養老院、老年養護院;
(三)農超市場;
(四)社區服務站、社區服務中心;
(五)公廁;
(六)垃圾中轉站;
(七)公共停車場;
(八)文化活動站、文化活動中心;
(九)托育機構、社區衛生服務站、衛生服務中心;
(十)體育場(館)或全民健身中心;
(十一)其他規劃條件明確須無償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務設施。
第十三條下列設施應列入開發建設成本,建成移交后產權歸全體業主共有:
(一)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二)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
(三)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
(四)物業服務用房;
(五)根據規劃配建的,僅供居住小區內業主使用的戶外健身運動場所;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
第十四條便利店等經營性公共服務設施,由建設單位投資建設,其產權歸買受人所有,但交付使用后應納入小區物業管理,確保功能不變。
第十五條無償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成后,由建設單位移交給接收單位:
(1)中小學、幼兒園由屬地教育部門接收;
(2)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養老院、老年養護院由所在鎮(街道)接收;
(3)農超市場由所在區人民政府接收;
(4)社區服務站、社區服務中心由所在鎮(街道)接收;
(5)公廁、垃圾中轉站和公共停車場由所在區人民政府接收;
(6)文化活動站、文化活動中心由所在區人民政府接收;
(7)托育機構、社區衛生服務站、衛生服務中心由屬地衛生健康局或管委會接收;
(8)體育場(館)或全民健身中心由屬地體育部門接收;
(9)本辦法實施前沒有約定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由建設單位按規劃條件規定的使用用途管理、使用,未經市級相關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變更使用用途,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配套建設的物業管理用房和道路、綠地及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屬于全體業主共有,建成后應按照規劃確定的用途和《陜西省物業服務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管理使用。
第十七條配套公共服務設施驗收應作為聯合驗收內容。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漢中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聯合驗收要求及上述移交相關規定,在公共服務設施達到基本使用條件后,向住建部門提出聯合驗收申請,由住建部門通過漢中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推送至相關部門,接收單位按照委托建設移交協議進行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移交工作。住建部門應在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移交過程中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十八條在移交接管手續辦理完畢前,建設單位負責對配套公共服務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接收單位應及時接管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并在接管后對相關設施設備實施維護管理。
第十九條無償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務設施應按照不動產產權登記程序,由建設單位配合接收單位完成不動產產權登記。
配套公共服務設施交付過程中產生的相關費用由接收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產權移交后,由產權單位或使用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問題的,由建設單位負責按照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配套公共服務設施使用功能,不得擅自轉讓或變相轉讓給其他單位使用。
第二十二條教育、公安、民政、城市管理、商務、文旅、衛生健康、體育等部門應根據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委托建設移交協議對各項配套公共服務設施運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實施前已完成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誰投資,誰受益”原則,產權歸建設單位所有,但要保證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使用功能,不得挪作他用,并限期投運,市級相關責任部門做好驗收及監管工作。
第二十四條各縣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